相聲演員黃逸豪演出諷習近平 遭中國人士出資製造車禍要斷手斷腳 新北檢起訴5人
相聲演員黃逸豪過去曾在影片中諷刺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遭到中國人士盯上,預謀以駕車衝撞方式使其受傷住院,阻止其進行原定演出。新北地檢署今(21)日偵查終結,依涉犯重傷害未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依法對5名被告提起公訴。
新北地檢署今(21)日指出,檢察官偵辦大陸地區人士涉嫌出資指使境內人員,以製造假車禍方式意圖重傷批評中共政權之演員案件,經深入追查,查出被告鄭○軒、游○捷、黃○慶、范○豪及廖○城等5人,涉嫌接受暱稱「K」之大陸地區人士指示及資金挹注,非法蒐集告訴人黃男之個人資料,並預謀以駕車衝撞方式使其受傷住院,阻止其進行原定演出。全案偵查終結,認被告5人涉犯重傷害未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依各被告犯罪情節向法院提出具體求刑意見。
本案於115年9月11日在新北市永和區發生,表面上形似一 般交通事故,惟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及深入蒐證,發現肇事者事前曾長時間埋伏,且考量告訴人身分及其公開發表之政治言論,研判可能涉及境外勢力策劃之暴力犯行。地檢署旋指派機動組主任檢察官劉恆嘉、檢察官葉國璽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組成專案團隊積極偵辦,自同年10月6日起先後執行3次搜索,共計8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5人,均獲裁准,逐步查明本案境外出資、境內分工策劃及實施暴力犯行之過程。
不滿演員批評中共政權,境外人士出資新台幣45萬元委託跟監及傷害:暱稱「K」之大陸地區人士,因不滿告訴人黃○豪公開批評中共政權之言論,涉嫌以45萬元為報酬,委託被告鄭○軒蒐集告訴人個人資料,並要求使告訴人受傷住院,無法於115年9月20日進行原定之演出。
被告鄭○軒應允後,自同年7月25日起至8月間,以跟監及在告訴人使用之機車裝設GPS定位器等方式,持續掌握告訴人行蹤、出入場所及生活作息,並將蒐集所得之個人資料交付「K」,因而取得25萬元前金。
其後,被告鄭○軒與被告游○捷共同策劃以製造假車禍方式傷害告訴人,使其斷手斷腳、住院而無法演出。被告鄭○軒先交付10萬元予被告游○捷,再由被告游○捷以事成後支付10萬元報酬為條件,委託被告黃○慶執行,並先交付9萬元供購買犯案車輛。被告黃○慶則找來被告范○豪、廖○城共同參與,形成由境外人士出資、境內人員分工策劃及執行之犯罪模式。
事前勘查、埋伏監看及駕車蓄意衝撞企圖製造假車禍: 被告黃○慶、范○豪等人為遂行犯行,於115年9月8日購買車輛,並於9月9日、10日先後前往新北市永和區告訴人居所周邊勘查及監看,嗣因原購車輛故障,改以其他車輛作為犯案工具。
同年9月11日上午7時31分許,被告黃○慶駕車搭載被告范○豪、廖○城前往告訴人居所附近埋伏,約定由被告黃○慶負責駕車衝撞、被告范○豪在巷口監看告訴人動向、被告廖○城在車內監看錄影,以供事後回報犯罪結果及請領報酬。當日下午4時54分許,被告范○豪發現告訴人騎乘機車返回居所附近,立即通知被告黃○慶,被告黃○慶隨即駕車衝撞告訴人,被告廖○城則在副駕駛座錄影。惟被告黃○慶於衝撞過程中聽聞告訴人慘叫而停止犯行,致告訴人受有右骨盆挫傷,未發生重傷害結果。
假借協助理賠取得診斷證明,回傳境外請領報酬遭拒: 案發後,被告黃○慶、范○豪及廖○城等人為向境外人士回報犯行成果,涉嫌假借協助交通事故理賠之名義,取得載有告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病歷等個人資料之診斷證明書。被告黃○慶於同年9月12日將診斷證明書翻拍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予被告游○捷,再由被告游○捷轉予被告鄭○軒再傳送予「K」,以回報告訴人傷勢及請領報酬。惟「K」因不滿告訴人僅受輕傷,遂拒絕支付約定之20萬元尾款。
被告鄭○軒、游○捷、黃○慶、范○豪及廖○城5人,均係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害未遂罪嫌,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被告鄭○軒另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被告5人所犯各罪具有想像競合關係,均請法院從一重之重傷害未遂罪處斷。至報告意旨認被告5人另涉違反反滲透法第6條等罪嫌部分,惟現行反滲透法對如本案之跟監、傷害等此類行為尚未完整規範,相關法制實有增修之必要。此部分因與已起訴犯罪事實具有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係中共涉嫌透過跨境鎮壓手段,指揮我國不法份子以極端暴力手段打壓政治立場相左聲音之嚴重事件。被告等人甘為境外敵對勢力效勞,意圖在我國社會製造寒蟬效應,嚴重挑釁我國民主法治底線,惡性極重。且被告等人預謀策劃,以具高度致命危險之車輛進行蓄意衝撞,無視他人生命安全,對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造成難以估量之危害。
為捍衛國人言論與免於恐懼之自由,建請法院對被告等人嚴予懲儆,爰審酌各被告犯罪動機、參與程度、分工情節、犯後態度及刑法第57條所定各項量刑因素,建請法院分別量處如下刑度:
被告鄭○軒:有期徒刑5年6月以上之刑。
被告游○捷: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刑。
被告黃○慶:有期徒刑4年以上之刑。
被告范○豪: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之刑。
被告廖○城:有期徒刑2年7月以上之刑。
新北地檢署強調,言論自由為民主法治社會之核心價值,任何人均不得因他人政治立場或言論不同,即以跟監、非法蒐集個資、暴力傷害等手段加以打壓。境外勢力如透過金錢資助、指揮境內人員實施暴力犯罪,不僅侵害個人基本權利,更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新北地檢署將持續依法嚴正偵辦涉及境外勢力之重大暴力犯罪,積極追查幕後指揮者、資金流向及相關犯罪網絡,捍衛國人生命、身體安全與言論自由,維護我國民主法治秩序,絕不容許任何人以暴力手段壓制不同聲音。
圖片翻攝自 黃逸豪 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