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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醫院大火15死 無罪理由出爐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6月18日09:28 • 發布於 2020年06月18日05:59

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前年8月大火,釀15死14傷慘劇,潘姓代理護理長和陳姓護理師被控過失致死等罪,經新北地院審理,今均獲判無罪;新北地院指出,潘、陳均不具保證人地位,客觀上,火災並非2人能預見防止,其未落實病房檢查也與死傷無因果關係,因此過失致死部分諭知無罪,過失傷害因被害人撤告而諭知不受理。

檢方起訴指出,護理之家「火災緊急應變計畫」和「住民生活公約規定」均禁止民眾使用自備電氣用品,但負責檢查用電安全的陳姓護理師未依規定辦理,而負責人兼防火代理人的潘姓護理長從其他護理師口中得知違規情形,也未落實覆核。

另外,監察院2019年2月18日針對台北醫院大火的糾正案內容也指「無論屬高功率或低功率產品,悉屬禁止之列,允無例外可循」,因此認定潘、陳2人有過失。

審理時,潘、陳2人均否認犯行,堅稱一切依照醫院規定辦理,並無疏失。陳女更進一步強調她所管理的是高耗能電器,例如微波爐、烘碗機等等,床墊未列在管理項目。

合議庭調查,護理之家是附設在台北醫院內,其防火規劃是由醫院做整體規劃,醫院內部也決議護理之家的消防業務由勞安室負責。潘女因為掛名登記負責人,成為護理之家的防火管理人,但她僅因身分而受過一天半的消防法規訓練,難認其具備消防專業。

護理之家雖有禁用私人電器等相關規定,但規定是針對非照顧性、非醫療性的電器,電線檢查也是指配電盤和插座端之間的線路,並非一般電器的電線,陳女辯稱自己所管理的電器範圍僅限於高耗能電器並非沒有依據。

合議庭認為,監察院雖然提出糾正,但糾正對象是台北醫院,且規定是大火發生後才制訂,不能以「昨是今非」的結果,認定陳女有過失責任。

另外,潘、陳平時未操作使用起火床墊,也沒有受過相關訓練或配置專業器材可進行檢查,而火災鑑定報告也顯示起火原因可能是電線裡面的銅線斷裂釀成,因此難認2人客觀上能預見和防止災害發生。

合議庭再查,本件火災釀嚴重死傷的主因,與當時的軟、硬體設備有關。由於各住房天花板上方夾層空間相通,事發時無火警自動警報系統切斷中央空調,發煙量又大於排煙量,濃煙飄進其他房間才造成額外死傷,難認與潘、陳2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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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前年8月大火,釀15死14傷慘劇。圖/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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