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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公證法修正上路在即 租屋制度補上關鍵一塊拼圖

工商時報

發布於 01月22日05:41 • 郭及天

隨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上路,並搭配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與公益出租人等政策推動,台灣租屋市場近年逐步朝向制度化與專業化發展。然而,長期潛藏的「租霸風險」,仍是壓抑房東釋出空屋、簽訂長期租約的關鍵變數。近期立法院將《公證法》第13條修正草案排入議程,針對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進行檢討,租賃住宅服務業者認為,此舉有望補強租屋市場最後一塊制度缺口。

桃園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廖智賢指出,現行制度長期存在「有公證、卻難即時執行」的結構性問題。依現行公證法規定,租賃契約即便完成公證,仍須待租期屆滿、承租人未返還房屋,出租人方可聲請強制執行;但實務上,多數糾紛並非發生在租期終了,而是承租初期即出現惡意欠租、拒不搬遷或衍生其他違約行為,導致房東在合法情況下,仍得耗時進入冗長訴訟程序。

廖智賢坦言,常見案例包括房客積欠租金、水電與管理費數月,甚至破壞屋況或私自轉租,房東即使依法終止契約,也難以迅速取回房屋使用權,往往須歷經一年以上司法程序,不僅租金損失擴大,還需承擔修繕與法律費用,對個人房東而言是沉重負擔。

他指出,此類風險直接影響房東對制度的信任,也連帶削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吸納民間空屋的效果,很多屋主不是不願出租,而是不敢承擔制度失靈的成本。

此次公證法修正草案,核心在於擴大公證書可逕受強制執行的範圍,將「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及「雙方書面合意終止後拒不返還」納入公證後得逕受強制執行範圍,並以兩年以上租期為適用門檻。廖智賢認為,這項設計兼顧出租人保障與承租人租期穩定,也讓公證制度真正回到「降低訴訟、快速解決爭議」的初衷。

此外,草案同步增設配套,賦予承租人在強制執行遭撤銷時,得請求返還給付與損害賠償的權利,避免制度遭濫用。

廖智賢指出,這樣的雙向設計,有助於平衡權利義務,提升社會大眾對公證制度的信賴度。公證法修正不僅是單一法律條文調整,更是租屋治理邏輯的重要轉向。唯有讓守法者獲得即時且有效的制度保護,才能促使更多民間房源進入長期、穩定的租賃體系,進一步支撐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政策的永續推動,為租屋市場建立更透明、有序的發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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