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貪污案律師團主張違法監聽 桃院打臉:監聽譯文有證據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前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擴大開發案中收賄500萬,辯護律師團主張檢調監聽內容應屬「違法監聽」應排除,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程序瑕疵未嚴重侵害防禦權,且攸關重大公共利益,院方認為合法監聽取得之有關被告涉及收受賄賂之內容得適用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取得證據能力,裁定監聽譯文均有證據能力。
鄭文燦律師團由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等知名律師組成之律師團,在歷次開庭中勘驗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及黃芷蓁等人之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及所衍生之證據,意外監聽到廖與鄭文燦通話內容,但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後續針對鄭文燦的監聽應屬「另案監聽」,檢方依法須在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但檢方並未依規定陳報仍持續監聽,監聽內容與相關證據應無證據能力。
檢辯雙方多次在法庭上針鋒相對攻防,檢方認為行賄與收賄是對向犯,監聽行賄者必然會涉及收賄者,檢察官本於法律確信,認定為「本案監聽」範圍,並無規避法院監督之惡意。
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檢方監聽廖俊松意外錄到與鄭文燦通話確屬「另案監聽」,但檢方在監聽期間,均依規定製作期中報告書將監聽內容陳報法院,並非從未透過法定程序陳報,認為檢方已履行自我監督義務,非假借名目惡意監聽。合議庭引用「權衡法則」,指貪污罪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對國家法益侵害極大,反觀監聽內容,多為雙方約定見面或討論土地開發程序,未提及或暗示行賄、收賄,對鄭文燦的秘密通訊自由侵害尚屬輕微。
合議庭強調,針對監察對象所涉行賄罪嫌,於合法監聽期間取得行賄對象公務員之監聽內容,非基於惡意之非法監聽,不能絕對排除證據能力,合議庭審酌,違背法定程序的客觀情節、主觀意圖以及對公共利益維護,最終裁定本案監聽內容具備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