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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偵查佐「私人目的」偷查個資 竟是為窺探網紅、同事隱私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31日04:15 • 發布於 03月31日04:01

時任台中第六分局盧姓偵查佐,為窺探網紅、同事等5人的隱私,明知他們未涉刑案,竟登入警政署系統以「偵辦刑事案件」等不實名義,前後查得5人共33筆個資;法院審酌,盧侵害他人隱私,考量被害人不追究,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她1年2月,緩刑2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盧員2020年9月起在第六分局擔任警員、偵查佐,她為探知網紅、同事等5人的個資,就登入公務電腦在車籍系統、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的查詢用途欄,點選「舉發交通違規」、「偵辦刑事案件」、「執行刑事案件」等不實用途,蒐集5位民眾個資,也損害相關系統正確性。

檢方訊時,盧員坦承擔任警員、偵查佐期間,以不實查詢事由查詢民眾個資,另根據警方人事資料,盧2023年4月由警員晉升為偵查佐,並有其不當查詢資料紀錄可佐。

檢方查,盧明知5位民眾並未涉及刑案,其等個資就非屬她執行法定職務查詢的必要範圍,竟以不實名義登入查得個資,且蒐集民眾個資是為「私人目的」,偵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她。

台中地院審酌,盧偷查民眾個資的動機,是為「窺得個人隱私」,但並未將蒐集資料加以利用、圖利,犯罪損害未擴大,被害人也同意給予她緩刑機會,可見盧確有悔意,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中院審酌,盧身為警察理應更守法,卻假架職務機會偷查民眾個資,侵害被害人隱私,考量一切情狀後依5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各判她7月至9月不等,5罪應執行1年2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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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第六分局。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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