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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首宗釋憲案判決!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下午出爐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1月02日06:06 • 發布於 01月02日04:26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將宣布「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案由為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資料照,記者楊心慧攝)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國民黨、民眾黨立委去年底聯手強勢三讀通過憲訴法修正案,導致憲法法庭空轉1年,憲法法庭12月19日「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判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讓憲法法庭得以復活。憲法法庭緊接著在今天下午將有新判決出爐,司法院今中午公布下午會宣判「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辯護人得否對羈押被告之處分提起準抗告將出爐。

憲法法庭下午將宣判「112年度憲民字第702號」,受理日期為10月11日,聲請人為被告林峰帆,主因是法律規定僅被羈押的被告本人才能對羈押處分提起救濟,但實務上羈押的被告因自由受拘束難以自行聲明異議,且辯護律師亦不能代為準抗告,導致被告失去救濟機會,聲請人援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質疑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與訴訟權,請求憲法法庭判定法律違憲。

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屏東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案件由屏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3號進行審理。屏東地方法院在2022年12月29日下午2點40分的訊問程序中,因防疫緣故,法院採取辯護人遠距視訊的方式開庭,並在當庭裁定羈押聲請人。

羈押裁定作成後,聲請人的辯護律師在法律規定的5天聲請期限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的規定,並引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的意旨,主張辯護人有權為被告的利益聲請撤銷羈押,向屏東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然而屏東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並非前述憲法判決中實際被審查的法規,不能直接援引該判決的結論。法院也指出,辯護律師所提出的聲請書狀上,只有辯護人的印文,並沒有聲請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作成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駁回辯護人聲請撤銷羈押的請求。

聲請人認為,屏東地方法院在112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但規定卻沒賦予「審判中」的辯護人可為被告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羈押,導致聲請人身陷羈押狀態,只有短短5天的聲請期限內,無法及時得到辯護人的實質協助,有效行使其防禦權,質疑制度設計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以及《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

憲法法庭繼任7位大法官人事案,兩度遭藍白立委杯葛,目前僅有8位大法官,因憲法訴訟法新制去年底三讀,規定參與評議、判決不得低於10人,至今憲法法庭逾1年未做出判決,但憲法法庭12月19日宣判「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指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代表憲法法庭可繼續開庭審理案件。

謝銘洋等5位大法官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3名大法官則退出評議,3人本次是否參加評議審查也會是焦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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