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國慶日法定假日 雇主必依法放假並支付薪資
「中秋節」及「國慶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圖/勞動部提供)
中秋節、國慶日連假即將到來了!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14)年10月6日(一)中秋節及10月10日(五)國慶日,該二日均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中秋節」及「國慶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中秋節及國慶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中秋節」及「國慶日」分別在星期一及星期五,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各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0月6日(星期一)、10月10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10月4日、10月11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10月5日、10月12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若雇主有意調整國定假日與平日對調,必須經勞工個別同意,才能變更休假安排。即使雙方協議將國定假日挪到其他工作日休假,也必須明確訂定休假日期,且不得因此減少勞工應有的國定假日天數,才能符合法規。
勞動部強調,企業若進行相關協商,應讓勞工充分表達意見,無論是透過口頭溝通或書面資料,都建議留下紀錄,以免日後引發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