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車禍肇事駕駛頂包…派出所挨控沒做筆錄就放人 警方回應了
新北市八里區於去年11月24日上午9時39分發生頂包車禍!鄭姓男子駕駛小客車行經龍米路二段時,因未注意路況,將張姓行人撞傷。鄭男肇事後未停車救人,選擇逃離現場,並找來林姓友人頂罪。警方處理時未對林男做筆錄即放人。士林地檢署將鄭男依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起訴,林男則依頂替罪送辦。蘆洲分局表示,過程均符合規定,尚無疏失。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日前駕車於八里龍米路二段由西往東行駛,行經111號前時未注意前方,從後方撞上正在路旁行走的張姓行人。張男當場倒地,經送醫後診斷為左脛骨近端骨折、遠端開放性骨折、腓骨骨折及足蹠骨粉碎性骨折合併脫位,傷勢十分嚴重。
肇事後,鄭姓男子未停車查看傷者情況,也未報警處理,選擇直接駛離現場。隨後,他致電許姓友人尋求協助,許男再找來林姓男子共同商討,最終由林男於當天下午6時前往派出所,主動承認肇事,留下姓名及聯繫方式,企圖頂罪。
警方在辦理過程中,林姓男子到派出所自首時,竟未依規定製作筆錄便讓其離開。後續出現派出所與交通隊「互踢皮球」的情況,導致案件疑點重重。士林地檢署調查後查明林男並非真正肇事者,鄭男依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起訴,林男則依頂替罪嫌起訴。
蘆洲分局表示,當天林姓男子前往龍源所表示要自首,因案件已移轉交通分隊處理,經交通分隊聯繫結果林男失聯,於是偵查隊發刑案通知書通知林男到案說明,而林男犯後自首(後續查明為頂替犯嫌),已非現行犯,基於案件規定,抄登資料由承辦員警聯繫,經電話及書面通知均不到案,依法移請地檢署偵辦,過程均符合規定,尚無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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