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併法修法爭議 彭金隆:勞工保障機制已完善、修法需審慎
財委會將於7月31日審查立委提出的「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容建議明文增訂金融機構併購時須概括承受勞動契約等勞動權益。金管會主委彭金隆於報告中指出,金併法是提供金融機構辦理合併、程序簡化的專法,不宜於金併法內為逾越金融監理權限範圍之特別規定,且經審視過往金控與金融機構併購實務,對於勞動權益的保障皆已優於勞基法,相關修法建議需審慎評估,以免對整體金融整併意願或未必對員工有利。
有關立委提案修正金併法部分條文,增訂併購金融機構應概括承受勞動契約等勞動權益事項,金管會認為,金併法是提供金融機構辦理合併、程序簡化之專法,如涉及勞基法等其他法律之實質部分,須尊重所屬主管機關之權責與法律架構,不宜於金併法內為逾越金融監理權限範圍之特別規定。
其次,提案修正條文第15條第 1項規定金融機構合併時,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概括承受勞動契約,將使金融業與其他行業適用之商定留用原則不一致;第三,經審視過往金融控股公司與金融機構併購實務,對勞動權益之保障,皆已優於勞基法。如為保障各行各業併購案件之勞工權益,不宜因不同業別而有差別待遇。
第四,修正草案規定併購方概括承受原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可能影響合併後兩方員工及人事制度等整合,降低金融機構併購意願,擬退場之金融機構無法藉由整併退場,改循其他方式處理,未必對員工有利。
金管會指出,在金融機構整併政策方面,因金融機構發展策略不一,有經由內生成長或透過外部併購者,惟與國際大型金融機構相較,我國金融機構規模相對較小,如能透過優質整併擴大規模與提升效率,將有助於提升國際競爭力。故台灣陸續於2000年底至2002年間制定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提供整併機制與誘因。
金管會認為,金融機構整併是依現行規定,由併購雙方決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金管會主要是提供友善穩健的併購法規環境,鼓勵金融機構在現行法令架構下,基於發展業務需要進行併購。除依據市場機制與法令規定外,更要同時考量包括客戶、員工及股東等各利害關係人利益之衡平。
針對金融機構整併員工權益保障措施方面,金管會表示,目前已依金併法第12條及金管會2022年12月2日發函規定,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提具員工權益處理(如安置員工計畫)等重要事項說明,金管會亦就員工權益保障等事項納入審酌,並督導金融機構確實依勞基法辦理。
過往金控收購金融機構案例,金管會審查過程均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說明與工會就員工安置計畫之協商結果,並於核准函中要求,對被併購公司員工權益保障部分,請存續公司持續維持勞資關係和諧。另外,勞動部與金管會過往在面對相關案件時均會充分合作,同時配合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介入協調,除要求金融機構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事項外,並協助勞資雙方協商員工安置計畫,以保障勞工權益。
金管會表示,對於金融機構整併案件,金管會將本於職責持續依過往處理原則,與勞動部密切合作,審慎處理相關勞工權益議題,期能維持勞資關係和諧,以順利完成金融整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