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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逃辯稱急著去大號 市場搬運工認錯賠償被判徒刑6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彰化縣1名男子與人發生機車碰撞事故,兩人均掛彩,男子逕自離開現場,被對方報警指控肇逃。男子辯稱,事故發生時想上大號,先到附近草叢上完,腳不慎沾到糞便就找公廁洗乾淨,回到車禍現場已無人。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念其坦承犯行並賠償對方,判處有期徒刑6月。

起訴書指出,這名男子去年8月在彰化市騎機車,在路口和另一名機車騎士發生碰撞,雙雙人車倒地,男子右側腳踝和足部扭挫傷、兩側手肘與左膝擦挫傷、下背部及髖骨挫傷,對方雙手肘及左手、左髖部、雙膝擦傷,男子沒報警也沒叫救護車,當場逃離。

男子事後坦承與人相撞發生車禍,惟矢口否認有可犯行,辯稱是對方來撞他,當時他想上廁所,騎很慢找廁所,被撞後一時想拉肚子,跑到附近草叢大號約1、20秒,上完回到現場,因腳上沾糞便,他跑到附近一座公廁洗腳,約走10分鐘回車禍現場,對方人車不見也沒員警。

彰檢調查,認為男子辯詞所述經過不合常理,不足採信,警詢時與發生車禍的機車騎士在警詢時互相指訴,又根據車禍路口現場監視器影像暨翻拍照片,認兩人扚有過失傷害罪嫌,男子多一條肇逃罪嫌。

彰化地院審酌,男子肇事後未留現場照護與他發生車禍的機車騎士,逕行騎車離去,實屬不該,惟念犯後已坦承犯行,並達成調解和賠償損害,對已撤告,堪認犯後態度良好,暨考量自述智識程度、從事市場搬貨員、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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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一名男子騎機車發生車禍後,辯稱急著上廁所而離開現場,彰化地方法院依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月。記者簡慧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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