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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加班被迫補休」 行政院主計總處回應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主計總處表示,各機關如確有請增加班費需求,可循預算程序提報行政院,行政院將視業務實際需要,並參酌該機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予以協處。(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捍衛公務員勞動權益、改善現行實務上常被迫以補休替代加班費,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發函行政院主計總處,建請各機關編列足額加班費;對此,主計總處回函表示,各機關如確有請增加班費需求,可循預算程序提報行政院,行政院將視業務實際需要,並參酌該機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予以協處。

依照中央各機關的現行實務規定,公務員報加班費有上限規定,每月最高20小時,其餘加班必須以補休替代,除非是公務車駕駛、長官辦公室、國會與新聞聯絡等特殊工作,必須要專簽准許,才可以報超過20小時的加班費。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表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平時考核獎勵。

不過,公務員協會指出,現行實務常出現以補休替代加班費卻未落實情形,建請各機關依實際業務需求,編列足額加班費預算,避免以預算限制作為加班費核發。

對此,主計總處回覆表示,各機關編列年度加班費預算,依照「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按業務需要實際編列,若原編列加班費預算確有不敷,各機關並得於其年度預算相關人事費科目調整因應,主計總處並無就加班費相關預算編列及執行另訂限制規定。

主計總處說,各機關如確有請增加班費需求,可循預算程序提報行政院,行政院將視業務實際需要,並參酌該機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予以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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