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帶人妻下屬「旅館諮商」5次 正牌尪怒求償200萬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小美(化名)與上司阿強(化名)發生婚外情,去年7月至9月間至少有過10次踰矩行為,其中有5次兩人一起前往旅館過夜,憤而決定對阿強提告求償200萬元。雖然阿強辯稱自己性能力不足、去飯店只是為了幫下屬心理諮商,但並未獲得台北地院法官採信,日前仍被判處應賠償人夫60萬元較為適當。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和小美原本婚後感情融洽,但大約2、3年前開始,小美突然以工作關係為由要求外宿,直到2025年7月他按照慣例送小美去捷運站,返家途中因故折返,意外目睹小美上了別人的車,才開始起疑,沒想到竟真的被他發現小美與阿強一同前往旅館過夜。
人夫表示,小美和阿強在2025年7月至9月間,至少發生10次踰矩行為,其中有5次是兩人相約前往旅館過夜,而且阿強還在他寄發律師函之後,持續多次與小美聯繫約會,憤而決定對阿強提告求償200萬元。
阿強則辯稱,人夫提出的證據均無法證明他和小美曾發生性行為,況且他年紀大了,性能力不足,根本不可能發生性行為;此外,他還反控人夫長期不當對待小美,他只是出於關懷下屬之意,加上小美不希望家醜外揚,才會選擇在旅館進行心理諮商。
然而,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強的年紀尚不屬於高齡族群,縱使性能力有所不足,但不代表沒有性行為的興趣,況且如果只是為了進行心理諮商,大可選擇於「無其他人在場的診間」進行,何必前往旅館過夜,他的說詞顯然有違常理。
法官進一步指出,阿強是小美的職場上司,明知小美有配偶,仍多次帶人前往旅館外宿過夜,明顯已經逾越一般社會男女交往之分際,侵害到人夫的配偶權益,考量到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最終判他應賠償人夫6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