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親女3次還想抹黑她!高雄狼父上訴 二審結果出爐
高雄一名父親涉嫌在半年內3度性侵未成年親生女兒,甚至在最後一次犯案時使用3支情趣用品侵犯她。事隔約2個月,男子又因不滿女兒房間凌亂、沒有關窗,持塑膠水管打傷女兒手臂。男子遭起訴後否認犯行,還提出手機還原截圖,試圖以相關影像反駁指控;案件經一、二審審理後,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性侵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的判決。
半年內3度侵犯女兒 還使用情趣用品
判決指出,男子與未成年女兒同住期間,於2023年11月20日、2024年4月29日及同年5月27日,先後帶女兒前往汽車旅館並侵犯她。最後一次犯案時,男子還使用3個情趣用品進行侵害。
2024年7月21日,男子又因不滿女兒房間凌亂及未關窗,持塑膠水管毆打女兒手臂,造成左上臂約1公分乘8公分的擦傷。女兒趁著外出倒垃圾的機會離開住處,隨後撥打113保護專線求助,案件因此曝光。
否認犯行搬出手機截圖 試圖反駁女兒指控
面對性侵指控,男子否認犯行,並以自己有夜盲症為由,質疑相關騎車行程及證據。他也提出手機還原截圖,聲稱其中的影像內容涉及女兒與其他男性的不當關係,藉此反駁相關指控。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男子對於手機送修、資料還原等過程的說法存在疑點,相關截圖來源也無法充分釐清,因此未採信他以此否認犯行的辯解。
旅館紀錄、監視器及DNA成法院認定關鍵
法院審理時,綜合被害人陳述、汽車旅館住宿紀錄、監視器影像及車牌辨識資料,認為相關證據可相互印證。警方查扣的按摩棒也驗出女兒DNA,心理衡鑑資料則顯示,女兒出現與創傷相關的症狀。
法院據此認定男子的性侵及傷害犯行成立,並指出男子身為父親,本應保護未成年子女,卻反覆侵害女兒,犯後仍否認犯行,相關行為情節重大。
高雄地方法院於2026年3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男子3件性侵罪分別遭判有期徒刑6年8個月、6年8個月及6年10個月,合併定應執行刑9年;傷害罪另判有期徒刑4個月。
男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男子3件性侵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傷害罪則另判有期徒刑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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