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靜坐著打公文被粗鄙言語批評 警員狀告長官一審勝訴
彰化縣警察局莊姓督察員擔任駐區督察,在某警分局第二組辦公室講未參與談話的陳姓科員「像他(陳姓科員)價機掰(台語)」,以此粗鄙言詞泛抑陳員的人格主體地位。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公然侮辱罪判處莊男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莊員在今年1月因業務前往某警分局第二組辦公室,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辦公室內,與第二組組長、巡官討論偵查隊相關案件時,談及須整頓偵查隊問題,莊男認為可由其他同仁進行處理。
陳姓科員表示,他沒參與莊員等人談話,因聽到莊員提及他姓名而加以注意,隨即清楚聽聞「像他(陳員)價機掰?」等語,他就向身旁組長表示「他(莊男)可這樣說話嗎?」等語,莊員講這句為連續一句話並無停頓,辦公室同仁均在場,辦公室甚為安靜。
二組組長證稱,當時與莊姓長官等人討論事情,陳員正在使用電腦繕打公文,聽見莊姓長官說樣講,即抬頭問並小聲問他(二組組長)「他(莊姓長官)可以這樣講我嗎?」當時他(二組組長)認為這是具侮辱性的言詞,但就算是直屬長官,他還是禮貌性請莊姓長官離開現場。
另兩名證人都證稱確實聽見莊姓長官講「像陳男價機掰」這句話,因未聽過莊員這樣講,所以驚訝、印象深刻。
莊員辯稱,他沒這樣講,他回應二組組長建議「要不要順便去偵查隊抄個底朝天」等語,他才回稱不定要由他處理,亦可由洪姓巡官或陳姓科員處理,都不會比他還要機車等語,他所稱「機車」是形容自己工作要求嚴格,並非辱罵陳。
彰化地院審酌,莊員本應於執行督導職務及洽辦公室時注意言行分際,並尊重同仁之人格尊嚴,卻在同仁得以見聞的辦公場所以粗鄙言論直接貶損陳員的人格,另考量莊員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陳員達成和解或彌補損害的舉措,及其犯罪動機等,兼衡無前科、智識程度、經濟與家扶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