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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湖兇殺案若涉教唆殺人詐領保險金 因二大規定保險公司不見得理賠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6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媒體報導,金管會已清查出三張和日本河口湖兇殺案受害者井女有關的保單,包括三商美邦人壽、台灣人壽及富邦保險被點名,其中向三商美邦投保的壽險保單,受益人在短時間內二度變更。不過由於涉及被害人的個人的資訊,再加上正在刑事調查中,三家保險公司目前都沒有對外證實。

根據ETtoday報導,在此案中被殺害的井雲蓉早年自行向三商美邦人壽投保一般壽險含部分醫療險,保額有400萬元,這張保單最初指定的受益人是井女之母,但到了今年8月她將受益人改為現年29歲的先生李碩彬,到了9月,井雲蓉二度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受益人,原本改給先生的保險保障,重新改回母親名下。

第二張保單則是向台灣人壽投職業風險等級低卻投保1000萬元意外險。保險業者表示,意外險保單在核保之前,都會去看投保人職業,來進行核保時候的判斷。井雲蓉先前從事包括會計或者是行政多種的工作,月薪僅3萬多元,並非外勤,在職業風險分類上屬於風險最低的行政第1級,其核保的金額跟她的職業風險並不對等,但是由於她先前並沒有投保其他意外險的紀錄,所以該金額在核保的時候仍然獲得放行。

保險專家指出,如果涉嫌殺害井雲蓉的李姓丈夫是這張意外險保單的要保人,而且證實是他教唆殺妻,保險公司是否仍須支付1,000萬元給井女的母親,答案就不一定。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依照《保險法》第121條: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即不予理賠。此外,意外險還涉及《保險法》第29條及相關保單條款的適用。也就是說,如果丈夫同時是要保人,又被認定故意製造死亡事故,保險公司仍可能依法拒絕給付。

第三張保單則是在井雲蓉在出國之前向富邦人壽所投保的旅平險。據了解,這張保單的受益人並沒有特別指名,因此若保險公司同意理賠,將由法定繼承人獲得,外界估計保額在上千萬元。

保險專家指出,如果檢警最終無法證明丈夫教唆殺人,而且保險公司也無法提出足以支持拒賠的證據,丈夫仍是合法受益人的話,原則上就有請求2,000萬元保險金的權利,即第二及第三張保單合計的保額理賠。

保險專家並表示,刑事案件不起訴或無罪,不必然代表保險公司在民事理賠爭議中也無法證明故意製造事故。刑事與民事的證明標準並不相同。因此,保險公司並非一定要等到丈夫被刑事定罪,才能主張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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