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修法增罰則 國健署:全臺431處回收點9月8日起免具名開放投遞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為降低電子煙對民眾健康造成危害,衛福部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已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草案規劃將持有類菸品(如電子煙)納入行政罰,並於修正條文施行後提供1個月緩衝期,讓持有者妥善處理電子煙。考量修法完成及施行日期尚未確定,國健署今(5)日指出,8日起於各縣市衛生局及衛生所等處,設置共431處回收點及專用回收桶,提供民眾自主投遞,且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預計提供至新法施行後1個月緩衝期屆滿。
國健署表示,近年來,電子煙透過網路及社群平臺等管道接觸青少年的情形受到關注。根據世衛組織及多項國際研究顯示,電子煙可能釋出甲醛、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僅影響青少年腦部發育、增加焦慮與學習障礙風險,更可能造成DNA損傷、提高罹癌機率。此外,相關研究亦顯示,曾使用電子煙的青少年,日後嘗試紙菸的可能性高於未曾使用者;同時使用電子煙及紙菸,更可能增加健康危害及戒除困難。
國健署說,為加強電子煙管理,此次《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進一步將「持有」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考量持有人得以處理相關物品,草案規劃自修正條文施行日起1個月內,持有行為經查獲者不處罰鍰,但相關物品仍予沒入。緩衝期過後仍持有電子煙者,依草案規劃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物品。
國健署強調,目前仍持有電子煙的民眾,可利用全國431處回收點自主投遞;同時留意後續修法進度,若修正條文完成立法並施行,草案規劃將提供1個月緩衝期,民眾可及早妥善處理持有的電子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