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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反核群眾遭水柱驅離 北市府、警局被判國賠

新頭殼

更新於 2020年01月22日09:34 • 發布於 2020年01月22日09:34 • 新頭殼newtalk |吳賜山 綜合報導
2014年4月28日台灣反核示威抗議,警方以水柱射向躺在地上抗拒的群眾。   圖:達志影像(資料照片)

新頭殼newtalk

2014年4月27日要求立即停建核四的「終結核電、還權於民」大遊行,群眾發起「不核作運動」,集體躺下、靜坐占領忠孝西路。警方在翌日以噴水車數十次噴射水柱射向躺在地上抗拒的群眾,強制驅離。15名民眾事後提告要求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警局請求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22日)判北市府賠償42萬元、北市警局賠償3萬4000元,可上訴。

當時全台126個環保團體組成的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超過5萬人走上街頭,訴求「終結核電、還權於民」,要求立即停建核四,且不能以老舊電廠延役作為交換籌碼。當隊伍走到公園路、館前路段時,主辦單位發動「不核作」運動,模擬核災演習讓全員躺下,借以占領忠孝西路,當時造成台北車站周邊交通遭癱瘓,直到深夜仍有200餘名反核群眾集聚不退,他們還準備了雨衣、安全帽要來對抗警方的噴水車,還有3、40名「親子共學團體」的父母帶幼齡孩子在現場搭帳棚,參加反核運動。到28日凌晨警方執行強制驅離,使用噴水車以噴射水柱射向躺在地上抗拒的群眾,再動用3000警力逐一抬人驅離,歷經5小時多次衝突,才讓忠孝西路恢復交通。

參與「不核作運動」的15人事後指控警方執法過當,動手打造成多人受傷向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警局要求國家賠償;台北地院下午5點宣判,民間司改會也陪同4名當事人到庭聆判,民間司改會訴求兩公約中,「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的處遇或處罰」,而警方使用警棍、水砲車等強制力驅離靜坐民眾,導致多人受傷,要求追究國家的過錯。法院宣判北市府賠償42萬元、北市警局賠償3萬4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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