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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單理賠 納遺產課稅

經濟日報

更新於 09月06日18:35 • 發布於 09月06日17:58
經濟日報

境外保單藏有租稅風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若保險公司及保單未經金管會核准,如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未來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領取的死亡保險給付,應申報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無法享有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

金融市場逐步走向全球化時代,愈來愈多民眾能輕易獲得境外保單資訊,由於境外保單主打多元投資、分散投資風險、外幣避險管理,甚至有些國家還提供稅率優惠等,部分民眾會鋌而走險、購買境外保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同時強調,必須配合《保險法》規定,這類保險契約必須適用我國保險法規,並經金融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才能不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

北區國稅局解釋,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其人壽保險契約並非我國保險業者報經核准或備查的人壽保險契約,因此該類保單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適用《保險法》規定,更不適用《遺贈稅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在2021年購買一張由香港註冊保險公司發行的人壽保單,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兒子陳小弟(化名)為受益人,保費分十年繳清。陳先生於2025年過世後,陳小弟申領折算新台幣約3,000萬元的人壽保險理賠金。

陳小弟在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將這筆保險給付填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但經國稅局審查後認定,這筆理賠金並不適用免稅規定,因此予以併入陳先生遺產總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規劃購買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保單時,應注意相關保險公司所發行的人壽保險保單是否經金管會核准發行,以維護保單受益人或繼承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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