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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旅遊新制今上路!延誤求償、退費期限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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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張芸朗 綜合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於今(27)日正式公告實施「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項新制大幅提升了散客消費者的旅遊保障。(郵輪示意圖) 圖:Gemini_AI生成 / 張芸朗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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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於去年6月1日修正的「郵輪定型化契約」草案,終於在今(27)日正式公告實施,全面保障郵輪散客的旅遊權益。新制上路後,民眾未來審閱契約的期間不得少於3天;且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的事由外,郵輪公司若任意變更行程,不得向旅客收取額外費用,若行程因此縮減則必須退還差額。此外,若因郵輪公司疏失導致航程延誤,旅客也可依法按日求償。

近年來郵輪旅遊成為許多人假期出遊的首選。根據台灣港務公司統計,去年台灣郵輪旅客已達114.06萬人次,不僅超越疫情前的105.5萬人次高峰,更逆勢成長8.1%,創下歷史新高。然而,隨著這股海上度假浪潮興起,相關的旅遊糾紛也層出不窮。面對日益增加的消費爭議,觀光署過去雖訂有「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但該規範主要適用於團體旅遊,對於個別自由行散客顯然保障仍有不足。為此,航港局針對個人旅客,增訂了「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內容涵蓋20點應記載及8點不得記載事項。

該規範草案於去年6月1日修正後,終於在今天(27日)開始正式生效。航港局表示,根據最新公告內容,業者必須完整揭露契約的重要事項。首先,旅客的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3天;其次,應明確列出郵輪船票的服務費用總額,以及代繳的相關法定行政規費、稅捐、旅客傷害保險費與代辦費等,同時也必須註明定金與餘款的金額、繳費時期及付款方式。

在行程變更與退票規範方面,若在航程開始前,旅客因故無法參加而想變更由第三人遞補,郵輪公司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此時若因此增加費用,公司可要求該第三人負擔,但若費用減少,旅客則不得要求退還。此外,若旅客於航程開始前任意解除契約,將依通知時間採取「階梯式」收取退票費用,標準如下:
航程開始 90天前通知:需支付 10% 費用。
航程開始 60天至89天前通知:應支付 20% 費用。
航程開始 32天至59天前通知:應支付 60% 費用。
航程開始 16天至30天前通知:應支付 80% 費用。
航程開始 15天內通知:則需支付 100% 費用。

在業者規範部分,航港局強調,除不可抗力事由外,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航程。若有任意變更情事,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減少的費用則必須退還給旅客。若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的事由,導致航程延誤或未依約定進行,旅客可針對浪費的時間「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郵輪船票服務費用總額」除以「航程日數」;若延誤時間在5小時以上、未滿1日者,則直接以1日計算。

此外,航港局進一步說明,若郵輪公司未達合約內容,且歸責為郵輪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旅客最高可要求2倍至5倍的賠償金額。最後,契約也載明了郵輪公司的退費作業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若有特殊情況,最多則可延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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