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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二審要求法庭直播 批司法院「行政凌駕審判」書狀內容全曝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08日11:11 • 發布於 09月08日11:07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弊案一審遭判刑17年,柯等7名被告與檢察官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首度開庭審理「政治獻金案」,柯委任律師鄭深元今當庭遞狀聲請法庭即時、同步公開播送,書狀內容如今也曝光,並指司法院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坐實行政權凌駕審判權。

柯文哲聲請意旨指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得審酌一切情狀後,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的錄音、錄影。

聲請指出,法組法規定未限制法院審酌何謂「適當」,亦即,若法院審酌後,若認為「同步」、「即時」直播較為「適當」,也可以裁定以「同步」、「即時」直播方式播送。

柯文哲聲請也認為,一審是宣判後5日內事後公開播送,且僅止於辯論程序最後檢、辯雙方的言詞辯論,不及於證人交互詰問時,檢、辯雙方關於證人證詞的交叉詰問內容及辯論,刻意限縮公開播送範圍,導致公開播送範圍不及整體辯論程序20分之1,令民眾難窺全貌,有違立法真意。

聲請理由指出,一審截取片段審判資訊公開,雙方各說各話無法聚焦,造成曲解的危害更大,有公開準備程序以外全部程序,包含自合議庭調查證據程序、交叉詰問證人並辯論,及提示證據表示意見等,以至檢、辯雙方進行最後辯論程序必要。

柯文哲認為,至少可認一審前的公開播送,從事後觀之,並未造成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也沒有所謂「外洩隱私致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事由存在,實在無庸多慮,因此請求法院裁准「同步」、「即時」公開播送,以建立司法威信,並杜爭議。

聲請狀也提及,司法院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規定將公開播送限縮為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事後」播送,而非「同步」播送,直接剝奪法組法賦與法院審酌決定何謂「適當」公開播送方式的權限,已逾越母法授權,甚至達架空母法的程度,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30、653、371號解釋揭示「審判獨立不受司法行政干涉」的原則,且坐實行政權凌駕審判權,侵害司法獨立的質疑,認為合議庭可以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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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中)今高院二審開庭,與妻子陳佩琪(右)步出高院。記者曾原信/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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