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遺產不再分兄弟姊妹?協會揭示民法新規「9大關鍵」:沒立遺囑手足照樣繼承!

Newtalk

更新於 6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張芸朗 綜合報導
立法院已於今(28)日正式三讀通過《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案,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這項新制將在總統公布後6個月正式施行。 圖:Gemini_AI生成 / 張芸朗製

Newtalk新聞

立法院會今(28)日正式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新法將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於總統公布滿六個月後正式生效。然而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僅是刪除手足的「特留分」,並沒有取消「應繼分」。這意味著,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預立合法遺囑,兄弟姊妹便能按照原本的法律順位與應繼分比例平分遺產。對此,台灣遺囑協會特別提醒,新法通過後應密切留意以下九大關鍵重點:

一、修法只影響特定繼承情形,非人人適用
新法僅在被繼承人為單身族及頂客族,且父母已過世時才有適用,因為此時兄弟姊妹才會成為法定繼承人。對於社會上多數有配偶、有子女的人不會影響其繼承。

二、沒有遺囑,仍按法定應繼分分配
特留分廢除不等於「兄弟姊妹自動喪失繼承權」。若被繼承人身故時未留下有效遺囑,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仍是法定繼承人,這次修法只是拿掉了法律強制保留給兄弟姊妹的下限,不會自動改變分配結果。

三、舊遺囑內容建議重新檢視
過去許多人立遺囑時,為了避免特留分扣減爭議,會在遺囑中保留一部分財產給兄弟姊妹。修法後,建議民眾檢視既有遺囑,必要時可重新訂立或以遺囑補充。

四、新舊法適用的時間點問題
此次修法對於已發生之繼承案件原則上並無溯及效力,仍應依繼承開始時之舊法認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惟修法生效前尚未終結之調解或訴訟案件,其新舊法適用問題,建議實際個案發生時諮詢律師,依修法之施行細則或過渡條款確認。

五、遺囑形式要件仍是有效與否的關鍵
特留分限制放寬後,雖然被繼承人有更大的分配自由,但前提須建立在「遺囑有效」的前提上。因此民眾在預立遺囑時,要特別注意遺囑形式不能有瑕疵,否則遺囑等於沒有預立遺囑。

六、同居伴侶、繼親家庭仍非法定繼承人
修法讓「排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變得容易,但同居伴侶、繼子女等非婚姻、血緣關係者依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仍須透過遺囑明確指定,才能取得遺產。

七、生前贈與與保險規劃可一併檢視
修法後遺囑分配彈性提高,建議一併檢視保險受益人指定、生前贈與安排是否與遺囑內容互相配合,避免各項財產規劃彼此矛盾或重複規範。

八、家族溝通仍是預防爭議的根本
法律鬆綁只是拿掉強制性下限,並不會消除家庭成員間對財產分配的情感期待。建議在立遺囑前,視情況與家人適度溝通分配理由,降低身故後產生誤解或糾紛的可能性。

九、及早規劃,勿等身故後才處理
遺囑必須在被繼承人「意識清楚、具備遺囑能力」時訂立才有效,一旦罹患失智症或喪失意思能力,即無法再立遺囑或變更內容。修法後的自主空間再大,也需要及早規劃才能真正發揮效用。

另外,此次《民法》特留分新制上路後,影響最深遠的莫過於單身族與頂客族(雙薪無子女家庭)族群。過去,這兩個族群常面臨「無法依照自身意願妥善分配遺產」的困境;而修法後的實質改變,將為他們帶來重大的轉變如以下:

單身無子嗣者:
過去單身者過世後,即使生前立了遺囑,想把財產全數留給長期照顧自己的同居伴侶、摯友或捐贈給公益團體,但兄弟姊妹仍可依法主張遺產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修法後單身族只要立好合法遺囑,即可將完整遺產留給特定對象,旁系手足完全無權請求。

頂客族(夫妻無子女):
過去當頂客族夫妻其中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並不能獨得遺產,必須與過世一方的手足「共同繼承」。修法後全面解套,夫妻雙方只要各自先立下遺囑指定「財產由生存配偶完全繼承」,便能完全保障生存配偶的生活保障,不再受手足分產牽制。

延伸閱讀

查看原始文章

生活話題:羊肉戴奧辛超標

更多生活相關文章

01

22連槓終結!大樂透9.1億頭獎1注獨得 獎落「這家彩券行」

CTWANT
02

炸豬排「半生不熟」?客吃下肚腹瀉控店家「態度差」

EBC 東森新聞
03

罕姓「檀」頻被叫錯 特殊姓氏掀網熱烈討論

華視新聞
04

獨家/又有客人「吃完狂拉」麵屋一燈急下架扇貝、叉燒

EBC 東森新聞
05

熊本7.1強震!賣場倒一片 台人震撼「抓小孩往上衝」

壹蘋新聞網
06

男友豪送Chanel鞋!她驚見轉帳「1數字」秒心涼...網6字怒轟裝闊:這種無法走長久

鏡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