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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愛不成176刀砍死她 建商小開王鴻偉判死 總長提非常上訴

太報

發布於 1天前 • 呂志明
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出身富裕家庭的王鴻偉,25年前因為追求心儀女子張雅玲遭拒,竟痛下殺手狠砍176刀後棄屍,王鴻偉被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由於王鴻偉的死刑判決未經「一致決」,且第三審未經言詞辯論,違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檢察總長邢泰釗因此依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這是繼黃春棋、陳憶隆、郭俊偉後,檢察總長依據「憲判字第8號」提起非常上訴的第4名死囚。

2000年9月26日清晨6時,年僅25歲的王鴻偉因追求張雅玲不成,由愛生恨,駕駛賓士車在張女住處巷口埋伏。當張女出門上班時,王不滿其拒絕上車,遂開車將其撞昏,並將她塞入後車廂。

王鴻偉發現張女仍有呼吸,竟持西瓜刀行兇,對其頭、臉、肩、頸等部位狂砍176刀,手段極為兇殘。事後,他將張女的遺體棄置於淡水商工路旁空地,並故布疑陣試圖掩蓋犯罪事實。最終,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自首。

士林地檢署隨即依殺人罪對王鴻偉提起公訴並求處死刑。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二審高院改判死刑。此後歷經多次審理,高院更七審均維持死刑判決。2009年5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

王鴻偉在死刑定讞後,多次透過各種法律途徑試圖改變判決結果,包括聲請釋憲、再審及非常上訴。他甚至援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向時任總統馬英九聲請依《赦免法》減刑,但遭到駁回。

2017年,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曾以王鴻偉犯後表現出悔意,且不屬於「最嚴重罪行」為由,依據兩公約規定提起非常上訴,但仍遭最高法院駁回。

2024年,包括王鴻偉在內的37名死囚聯合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設下極為嚴格的判死門檻。王鴻偉再次主張,其因張女欲絕交而精神受重大打擊,行凶時可能存在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因此不應判處死刑。然而,其第21次向高院聲請再審依然遭到駁回。

近日,檢察總長邢泰釗基於「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以王鴻偉死刑未經「一致決」,且第三審未進行言詞辯論為由,再度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根據《執行死刑規則》,在非常上訴程序進行期間,死刑不得執行,使得王鴻偉暫時逃過死刑的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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