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賣2包「煙」被查獲是海洛因 被判應執行16年2月
彰化縣洪姓男子以每包海洛因3千元,賣2包給某男子,被警查獲。彰化地方法院審結,洪男否認第一次的販毒,承認第二次販毒並把所得3千元轉交給另一名男子「大耶」,依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洪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男民國113年12月間與某男子通電話,某男子問「你昨天說的煙有嗎?」,洪男回答「有啊」,隨後某男子到洪男住家,以3千元買每包0.45公克海洛因。洪男辯稱向某男子借錢,不是買賣毒品。
洪男一周後與同1名男子又聯繫毒品交易,提到須先聯繫綽號「大耶」的女子始能出售毒品,檢警偵辦後發現無其他事證足佐「大耶」就是黃姓女子及陳姓配偶,關於「大耶」全案為不起訴處分,僅認定洪男販賣毒品的主觀上藉此而使共犯「大耶」獲利的意圖無疑。
彰化地院審酌,海洛因列屬第一級毒品,具高度成癮性,洪男竟仍任意出售他人,所為應予相當非難,兼衡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販毒的對象、數量、獲利、素行,及自述智識程度、無業、家中供三餐、無生活開銷等一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衡酌洪男的犯罪行為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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