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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可救回剴剴! 北院痛責陳尚潔具「兒虐辨識能力」卻輕信保母 消極不作為與死亡有因果關係

鏡報

更新於 04月16日03:43 • 發布於 04月16日03:02 • 鏡報 馮茵
社工陳尚潔一審遭判2年。鄒保祥攝

1歲半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虐待致死,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未確實訪視、未依規定通報兒福聯盟,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指出,陳尚潔具有高於常人的兒虐警訊辨識能力,卻片面附和劉彩萱的單方面說詞,將剴剴的異常行為歸咎於前保母或剴剴自身,足認她的消極不作為,與剴剴之死有相當因果關係。

北院合議庭指出,陳尚潔身為兒福聯盟社工,有偕同兒福聯盟監督保母照護品質、追蹤剴剴身心發展狀況的義務,且她通盤掌握剴剴從出生起的生長軌跡、轉換環境歷程及體能數據,能透過剴剴身心變化、憑藉資訊優勢與專業知能應能拼湊出剴剴受虐真相,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規定,陳尚潔在知道兒童遭受身心虐待等兒虐警訊時,應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

針對過失致死罪部分,合議庭認為對剴剴的死亡,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她具有兒童收出養的專業知識,應有具備高於常人的兒童發展評估及兒虐警訊辨識能力,而陳尚潔在案發時的業務量尚屬一般合理範圍,也沒有因為工作量過大而導致無法落實訪視或沒空查核的狀況,有預見結果發生及防止結果發生的能力及可能性。

剴剴交接給劉彩萱托育後出現異常行為,但劉彩萱並未提供任何照片、錄影做為證據,陳尚潔卻輕率認定剴剴異常行為是前保母或他自己導致,難認她有善盡查核、將保護剴剴身心發展狀況作為義務。

未實際督促保母要求就醫 偏信片面說詞

合議庭並指出,陳尚潔就剴剴頻繁發燒、過敏及受傷情況,非但沒有督促劉彩萱帶他就醫,也沒有實際探問剴剴傷勢是否有妥適藥物治療,只以口頭詢問,以再了解、再評估等語帶過,但實際上根本未有任何有效作為。

合議庭審酌,陳尚潔與剴剴長期即多次密集接觸,應該可以看出他在給劉彩萱托育後,外表判若兩人,出現明顯異常及巨大落差並符合「台灣兒少保護社區亮點強化方案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多項指標,她應該查核劉彩萱是否有妥善照顧劉童,且應更積極為追蹤、確認劉童身心健康情況(如增加訪視頻率、落實不預約訪視,但她卻捨此而不為,偏信劉彩萱片面說詞,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至明。

合議庭表示,陳尚潔任由劉彩萱一再以停電、小孩發燒等藉口拖延訪視,而劉彩萱見剴剴並無家屬前來探視關懷,兒福聯盟社工也消極不作為,在欠缺有效監督下,劉彩萱得以有恃無恐,在短暫的3個月間,反覆凌虐,甚至在剴剴死亡前1個月,更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導致他受有全身至少42處傷勢,最終於2024年12月24日凌晨1時31分許死亡。

辯稱非主責社工 法官怒斥「沒有意義」

合議庭嘆道,如果陳尚潔有積極查核劉彩萱,並追蹤、確認剴剴身心健康情況,或通報相關單位介入救援,有極大可能避免剴剴死亡,足認她的消極之不作為,與剴剴死亡結果之發生,應有相當因果關係。

然而,陳尚潔在審理期間辯稱她不是主責社工,但法官直指,現行法規上,對主責社工一詞並無明確定義,法官認為,不同社福單位對主責社工的概念理解也有差異,探討她是否為「主責社工」沒有意義,應該認定她對於剴剴是否負有追蹤托育照顧狀況的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因此難以採信她的說詞。

對於判刑理由,合議庭審酌陳尚潔是具有專業知能的收出養社工,本應為弱勢兒少之保護傘,卻背棄職責,身為最能拼湊受虐真相與救援剴剴關鍵角色,竟消極不作為。

合議庭考量陳尚潔犯後推諉卸責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剴剴外婆達成調解或有何賠償其損害之意願等犯後態度,斟酌外婆、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的意見,合議庭審酌陳尚潔違反義務程度甚高,造成剴剴生命法益喪失及家屬終身無法彌補的苦痛與自責,犯罪所生損害甚鉅,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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