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烏龍檔案:離譜的經驗法則與引卷內不存在證據
「欲出之罪」何患無辭
筆者近幾個月評述過幾篇「曲解卷證睜眼說瞎話」的離譜烏龍濫判決,其中有的判無罪形同「故出人罪」,有的判有罪幾近「故入人罪」,所舉的案例大多是高院法官所判,有律師友人提醒,罔顧證據法則、怠忽法定調查審判程序的濫判,中南部比北部嚴重得多,不要只盯著北部高本院的離譜審判,得空也應多關注中南部的離譜案例。
筆者這位律師友人是資深法官轉任,對司法生態十分熟悉,他的提醒,固然欠缺司法院正式統計佐證,只能算是概括印象的經驗之談,不過,筆者深以為然。以下,筆者即評述2件高雄高分院法官楊智守主辦的荒謬幾近「故出人罪」無罪判決。
壹:陳品辰販賣第三級毒品案─先曲解卷證,再引卷內不存在證據改判無罪
陳品辰是屏東縣的中盤毒販,據起訴資料,陳品辰於110年8月間某日下午販賣第三級毒品共1公斤給曾子勳,當時曾子勳並未立即交付毒品價金,而是另約於2日後下午,於屏東縣萬巒鄉中正路5號之8前,方將價金11萬元交予陳品辰,完成交易。
本案是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台北市警大安分局及屏東縣潮洲警分局查獲。據卷證資料,曾子勳是販毒集團之一,其分工方式,是由曾子勳提供毒品,再由林智群、邱于紘出面交易,同集團毒販另有黃國昇、侯智捷,販毒網遍及北中南,警方是先逮捕侯智捷,再依其供述循線查獲整個集團交易過程。曾子勳的毒品來源是陳品辰,警方先查獲曾子勳,再依曾子勳的自白指證,將陳品辰拘提到案,因此,曾子勳販毒集團的警詢及偵訊自白與陳品辰於警詢及偵訊的自白,是陳品辰販毒關鍵證據。
關於曾子勳集團已另案論罪定讞(參見台中高分院112年原上訴第13號判決),不贅述。
陳品辰販毒案,於屏東地院審判時,雖曾翻供並提出警詢不正訊問訴求─他因另犯詐欺機房案件擔心遭羈押始虛偽自白,但審判長程士傑(受命法官楊子龍)認定,被告自白時有律師陪同,其家屬陳*蕙亦在場,勘驗警詢錄音錄影光碟,被告身體並未受拘束,態度放鬆,對答流暢,且員警口氣和緩,因此,並未採信被告的抗辯。
屏東地院於112年8月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判處陳品辰有期徒刑8年,論罪的關鍵證據是:曾子勳與陳品源之間,屬於賣賣毒品的「對向犯」,兩人的自白可互為補強證據,可採為論罪依據,。
案經陳品辰上訴高雄高分院由楊智守任受命法官,李淑惠任審判長,於113年2月改判陳品辰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林勤純於113年7月撤銷誤判發回更審(參見113年台上字第1596號判決),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原判,陳品辰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於114年8月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參見114年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
綜觀本案歷審判決,一審審判長程士傑(受命法官楊子龍)判決的論證值得讚賞,相較之下,上訴審審判長李淑惠(受命法官楊智守)的判決,首先是睜眼說瞎話,論證顛倒,與卷證不符,且違反經驗法則;其次,是引用卷內不存在的證據,致使本件罪證明確的販毒案,必須歷經最高法院嚴詞指摘發回更審才能定讞,裁判品質比一審差多了。
先談睜眼說瞎話、論證與卷不符及違反經驗法則部分。
李淑惠與楊智守判決陳品辰無罪的理由,首先,是援引曾子勳於偵訊之部分證詞,逕行認定被告陳品辰交付當時並未表明該包原料粉之內容物、重量、對價等毒品構成要件要素內容,全是曾子勳自行見聞而證述約有1公斤、卡西酮原料粉,並於收受後2天交付11萬元予被告陳品辰,與一般交易常情不合。
可是,依曾子勳於111年6月24日的偵訊自白筆錄,曾子勳不僅坦承交代毒品來源是陳品辰,並明確證述被告陳品辰交付的就是卡西酮原料粉,重量大約1公斤,價金是11萬元。
另外,曾子勳於同日偵訊時另證述:「被告陳品辰曾經拍過原料照片給我,並用通訊軟體facetime傳訊息給我,還說這包原料比較溼。」
還有,被告陳品辰於警詢時亦供稱:「交付曾子勳的原料是製作混合型毒品咖啡包的原料,外觀是用透明塑膠袋真空包裝,重量1公斤,這包毒品是向綽號「冠賢」的人購買的,他有告知這是毒品咖啡包的原料。」
綜合上述卷證資料,可見被告陳品辰交付該包原料前,雙方已對該包原料有所了解,曾子勳的證詞與被告陳品辰的自白可互為補強證據,曾子勳的指證與一般交易常情哪有何不合之處?李淑惠與楊智守竟然說:曾子勳的指證與交易常情不符,卷內又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陳品辰販毒犯行,其論證不止睜眼說瞎話、顯然與卷證不符,且違反社會一般經驗法則。
還有,曾子勳與陳品辰之間,屬於賣賣毒品的「對向犯」,兩人的警詢及偵訊自白可互為補強證據,可採為論罪依據,此一證據法則,可說是職司刑事審判法官的「刑事基本功」,可是,李淑惠與楊智守竟然還能將卷內諸多不利被告陳品辰的證據,包括曾子勳的證詞及被告本人的自白證據,先予曲解,後再割裂的支離破碎,個個擊破,最後,再得出「卷內又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證明被告販毒犯行」的結論,真是太離譜、太荒謬了!
再談援引卷內不存在證據採為無罪理由之離譜論證─「欲出之罪,何患無辭!」。
據起訴書,曾子勳是於110年8月間或9月初交付價金給被告陳品辰。警方雖有調閱曾子勳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3月28日之上網歷程資料,以及實際到現場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進行跟監埋伏,但依卷附警方偵查報告,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及進行跟監埋伏,是在111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15日。
因此,卷內的錄影視器畫面僅有111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15日,並無110年8月間或9月初之監視器畫面。
可是,李淑惠與楊智守竟然認定,即使曾子勳證述交付被告陳品辰對價之地點即屏東縣萬巒鄉中正路5號之8,但中正路口至該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業經員警於詢問曾子勳時予以提示,然卷內未見有曾子勳交付被告對價之錄影畫面得以補強曾子勳證述之真實性。
以上論證之謬誤,首先是,卷內既然無那段期間的錄影畫面,所謂「業經員警詢問曾子勳時予以提示」,究竟提示什麼?即使真有提示,其結果,當然是未見該畫面,這又如何能據為彈劾或否定曾子勳證述的真實性?
據筆者多年來評述離譜誤判的概括印象,不止在疑似「故入」或「失入」的判決論證中,會出現「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莫名其妙論證,在疑似「故出」或「失出」的判決論證中,同樣會出現「欲出之罪,何患無辭!」。
最後,筆者無法確認李淑惠與楊智守的離譜荒謬誤判,究竟是「失出」或是「故出」,只能予以揭發評述,聊盡輿論監督司法審判之責。
貳:王*瑜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詐欺案─罔顧卷證、顛倒論證,違反經驗法則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郵局帳戶幫助詐騙集團洗錢、詐欺案,基本事實很明確,被告也坦承「提供帳戶收受張姓被害女子匯入10萬元款項後,再以該款購買等值之虛擬貨幣,並支付至不詳姓名男子「黃志豪」指定的電子錢包」之事實,但她辯稱:她是在網路上認識「黃志豪」,他說在加薩當軍醫,需要付錢給聯合國總部才能回台灣,她是同情他才被感情詐騙,她自己也被騙11萬元。
本案橋頭地院認定王女確是詐欺、洗錢的「車手」,判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新台幣,得易科罰金,但高雄高分院審判長徐美麗(受命法官楊智守)於114年2月改判王女無罪,其主要理由是採信王女的辯詞,認定王女主觀上毫無「黃志豪」是詐欺集團之認識與預見,而無與「黃志豪」共同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林瑞斌於114年7月撤銷發回更審(參見114年台上字第2699號判決),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於114年9月改判被告王女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新台幣,緩刑2年,檢察官與與被告均未上訴定讞。
綜觀全案歷審判決,筆者認為,本案被告很可能真的被騙了11萬元,但不甘損失,才擔任「車手」,企圖取回被騙款,是類似為虎作倀,從「詐騙被害人」轉「詐欺被告」的案例。
在詐欺、洗錢案幾乎氾濫成災的司法審判實務中,儘管本案被告的心理轉折是很好的犯罪學或犯罪心理學研究題材,不過,單純從新聞觀點,這件小人物的小案件根本不會引人注意的。筆者之所以會關注本案,主要在於徐美麗與楊智守的改判無罪,其論證顯然罔顧卷證、顛倒論論,且違反社會一般經驗法則,其無罪理由,仍屬「欲出之罪,何患無辭!」的離譜論證!有必要予以揭發評述,聊盡輿論監督司法審判之責。
徐美麗與楊智守的論證,主要是以被告王女與「黃志豪」間自112年4月28日起至同年9月23日之Line對話紀錄為依據。
假若不詳細檢視上述line對話紀錄,很難發現徐美麗與楊智守的無罪論證有多麼匪夷所思,幸好,最高法院審判長林瑞斌在發回更審時,臚列分析了Line對話紀錄,這才讓這件荒謬誤判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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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證1,被告王女於112年5月29日匯款11萬元給「黃志豪」之後,陸續質疑「黃志豪」:「你確定這是真的?不會是網站上說的詐騙案件,我擔心。」、「一切的真假只有你出現時才能讓我相信釋懷。」。
以上質疑,只要有基本社會常識的人,都可以判斷出,王女當時已有遭「黃志豪」詐騙的疑慮。
例證2,是待「黃志豪」又要求王女支付直升機費用時,王女再陸續提出一些質疑:例如,「為何要一直騙我,…」、「真的是女兒說的詐騙案」、「我無能為力也無法一次次被這樣受騙」、「我覺得被設局詐騙」、「可以退錢嗎?」、「你騙我,我無法再相信你」、「或許我需要報警才能拿回11萬」
至此階段,只要稍具社會經驗的人,都可以判斷出王女已有因受騙生氣、痛苦等情緒詞,此時,王女在主觀上顯然已經滋生「黃志豪」是詐欺集團的認識與預見了。
例證3,王女提供帳戶給「黃志豪」後,於張姓被害人匯入款項前,仍陸續發訊給「黃志豪」:「因為我沒錢,所以你需要還我錢,好嗎?」、「如果你不愛我直接說,沒關係,我會理解你,我也不會因為你,而傷心難過,以為一切都是網路上的詐騙,而我被騙」。
至此階段,有點社會經驗的人都可判斷出,王女已經確知「黃志豪」是詐騙集團分子,自己確定被騙了。
例證4,待張姓被害人匯款後,王女除提領帳戶內,包括張姓被害人匯入之10萬元在內之全部款項外,更終止帳戶,並告知「黃志豪」:「因為對黃志豪及總部不信任,我提供匯款帳戶已經作廢及取消,只能幫忙第二次購買10萬元台等值之美元的比特幣,後續不足款請自行處理。」
到此階段,依社會常情判斷,也可確知王女不止確知「黃志豪」是詐欺集團,而且,已提供帳戶幫「黃志豪」拿到詐騙款了。
綜觀以上4段line對話紀錄,單憑一般社會經驗即可判斷,王女根本不可能在主觀上毫無「黃志豪」是詐欺集團之認識與預見,可是,完全相同的卷證資料,徐美麗與楊智守竟然可以得出完全相反的論證,誠屬匪夷所思。
更何況,據本案卷證資料,王女並非初入社會的小白兔,她是大學畢業,且自陳有40年工作經驗,有如此學經歷之人,加上上述的line紀錄的諸多質疑對話,更彰顯出徐美麗與楊智守的無罪論證是如何荒謬、離譜!
針對徐美麗與楊智守如此離譜的無罪論證,最高法院審判長林瑞斌的指摘結論,只是就法論法的說:「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按筆者的說法,這是「欲出之罪,何患無辭!」的離譜濫判!即使同情王女也是詐騙被害人,也不該如此罔顧卷證、顛倒論證,或許高雄高分院更一審的定讞判決─予以輕判,再宣告緩刑,才是最妥適、最佛心的審判!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