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趕出庭提告稱台南地院法警惡意阻擋還辱罵「5438」 法院判敗訴
施姓女子主張要經過台南地院安檢通道時,房姓法警惡意不借她置物盒,要求她倒出包包物品,後來又說可以借,就是要拖延她出庭;另外更在她要求看臂章號碼時,說出「5438」,公然侮辱她「我是三八」,提告求償共12萬元,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判決駁回告訴。
施姓女子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指出,要通過台南地院安檢通道時,放置物品的籃色盒子就在安檢掃描軌道,房姓法警服務態度非常不好,不准她用置物盒,還拿去藏;更在眾目睽睽下,多次辱罵她「438」(諧音「是三八」),侵害她名譽。
2023年12月13日早上10點左右,第二次遇到房姓法警,房就是不借盒子讓她放背包,又多次說「438」;她趕著去10點20分的開庭,房卻要求她當場包包全部倒出來檢查,她同意配合,後來又稱可以借置物盒,就是故意延誤她出庭,眾目睽睽下百般刁難羞辱。
施女主張,第一次惡意不借置物盒求償1萬,第二次將置物盒藏起來求償2萬,第三次仍惡意不借求償2萬,當眾公然侮辱她不配合安檢,求償2萬;房對她說「5438怎麼樣」,公然侮辱她「我是三八」,求償3萬,遭房惡搞導致延誤庭期求償2萬,共計求償12萬元。
房姓法警證稱,事發當時安檢掃描軌道旁沒有放置民眾可隨手取得的藍色置物籃,因施女當時大聲喧嘩,所以他告知法院規定,若大聲喧嘩、咆哮得禁止進入法院或命其離開,並告訴施女可於X光機掃描後,立即檢查有無遺失物品,或可打開包包目視檢查即可進入。
法院當庭勘驗院內西門通道監視器錄影畫面,確認畫面沒有聲音,僅顯示施女與房姓法警、吳姓保全人員在安檢通道前有交談;吳在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則陳稱,雙方為了安檢的籃子在爭執,施女說要看房的臂章號碼,房就說「5438怎麼樣」。
吳證稱,當時施女質疑「你現在是在罵我嗎」,房說「我沒有罵你阿」,他也認為房不是在罵施女;法院認為,房所說的諧音為「我是三八」而非「你是三八」,就諧音文義而言,即並非辱罵施女是三八。
至於施女主張房不提供藍色置物籃,惡意刁難,當眾扣上不配合安檢罪名,讓她難堪等語;但法院依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無從依監視器畫面得知兩造間對話內容,尚難僅依施女所述及主觀感受即認房的行為足以貶損她社會評價。
法院審酌,房的言論並未侵害施女名譽權,相關行為施女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精神慰撫金12萬元,同屬無據,為無理由,判決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