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新規上路罰站一天限2小時 罰薪不能超過半年
國防部日前已經正式公告修正新版「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改變就是,新增國軍官兵罰薪(扣薪水)之期間1個月以上、不得超過6個月,另外也新增士官兵遭到禁足、檢束與罰站的新規定。在營禁足、檢束也要服勤;士官兵罰站1天不能超過2小時,且穿著必須符合內部管理規定;而海軍軍艦航行時也不能執行罰站,必須等到靠泊後再執行。
為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去年8月的大幅修正,把平時、戰時懲罰權責事項改授權國防部另行訂定,國防部也公告修正施行細則,根據這份細則,對士兵處以罰站,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逾2小時,且不得於奉准休假、外(散)宿期間及下午9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中午休息時間執行。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應停止執行罰站懲罰,並於靠泊後執行。修正公告新增被處檢束、禁足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並應執行任務或勤務。受懲罰人遇緊急狀況而有請假之必要時,也應經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得離營外出。
此外,若處以受懲罰人超過2個月本俸薪額的財產懲罰等,根據規定,本俸(薪額)認定,是以懲罰令發布日或受懲罰人服役期間最後一次所領薪餉法定本俸(薪額)為準。為避免罰薪月數超過受懲罰人剩餘役期,造成執行困難,所以也將罰薪期間設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且不得逾受懲罰人階級法定最大服役年限,或剩餘法定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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