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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政策擬增「漁歸漁、電歸電」,學者:恐背離農漁產業發展

上下游新聞市集

更新於 03月13日11:37 • 發布於 03月12日08:25 • 上下游新聞

(續前文)官方研議「漁電共生」政策大幅轉彎,轉向漁電脫鉤「漁歸漁、電歸電」,光電業者依規範設置即可,不再負養殖經營責任,引發「共生名存實亡」爭議。學者質疑,現行綠能政策已讓漁民與社會大眾失去信心,如今再推動漁電脫鉤新制,背離農漁產業發展目標的,對再生能源推動可能產生反效果。

嘉義漁電共生案場遍布,讓漁民感慨漁業讓位給財團。(攝影/林吉洋)

漁業署:光電資金無義務提升養殖環境或設備

針對外界多項質疑,漁業署副署長繆自昌證實草案確實正在進行,但「漁歸漁、電歸電」內容目前仍與能源署及光電公協會研議中,尚未達成共識;其適用範圍、實施時程,以及單軌或雙軌制等,均言之過早。

針對漁業署設計統一的光電案場設計規範,是否能一體適用於所有養殖需求?繆自昌表示,設計規範會納入實際操作需求的跨距及柱體距離,業者與養殖戶需求都會考量。至於爭議處理機制,他回應:「兩部會次長有召開定期會議,爭議處理機制也在討論中。」

記者疑問,漁電共生初期曾多次以「引入光電資金提升養殖環境」說法為政策辯護,如今草案形同否認過往宣示;對此,繆自昌表示「不同意媒體說法」。他強調,「漁電共生」與農電、畜電一樣,是配合綠能國家政策,在養殖存續上面做光電;並稱任何產業都要靠自己提升,「光電資金並無義務提升養殖環境或設備」。

2020 年農委會簡報,闡明藉由漁電共生,導入光電資金促進養殖產業升級。(翻攝/林吉洋)
2021 年經濟部漁電共生簡報闡明,漁電共生可提升養殖環境提升設備。(翻攝/林吉洋)

若光電設備無須與農漁生產相關,是否違背農地農用?

記者提問,現行光電設施得設置於農地,係通過《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作為農業附屬設施;若光電設備無須與農漁生產相關,如何適用取得「容許使用」?甚至是否有違背「農地農用」之疑慮,又如何管理其他農地違規使用情形?對此,繆自昌僅稱:「多謝提醒。」

當記者再問,光電設置於農漁土地卻無需回應養殖戶、漁業及在地發展,是否違背「漁電共生」初衷時,繆自昌回應「漁電共生政策並未改變」,並希望媒體「不用揣測,也無須過度評論」。

水產學者:反對完全脫鉤,光電設置漁塭應提升養殖環境

一位參與草案初期討論的水產學者向《上下游》表示,本案曾在立法院討論,在不影響養殖管理前提下,可由養殖團體維持原有生產;但學者主張申請業者仍須負擔最終責任,反對完全脫鉤。尤其案場建置後,若養殖業者認為影響養殖、事涉盈虧,恐無人進場。

另一方面,即便有養殖團體願意進場提供專業輔導,也不代表養協願意被綁定去維持養殖事實,更無人能承擔此責任;養協屬人民團體,尚有定期改選等變數,未必具備資金與執行能量。

該學者指出,光電要設置於農漁用地,必須扶助養殖環境提升,才符合漁電共生精神,而非撇除養殖經營責任。他說:「許多案場養殖困難,是因為水土條件不佳而難以養殖,並不代表漁電共生模式不可行。」他表示,因立場遭質疑而不再被官方找去討論,但他認為全案仍有許多議題,難以很快付諸實施。

漁電顧問:法規體系繁瑣,遊戲規則涉及三方角力,推行不易

從事漁電開發諮詢顧問的程先生指出,每個魚塭水土條件不同,業者也有光電效益須兼顧,開發商、地主與養殖戶各有考量,官方統一設計規範能否一體適用存在疑慮。若規範導致開發商設置光電效益過低,誰願意投資?

此外,年初容許辦法新增第 29 條之 1,漁電共生案場強制納入產銷履歷制度與監控機制,增加的作業成本應由誰負擔?案場土地若需重新規劃,整地成本由誰負擔?地主能否接受,都是問題。

他認為草案牽涉許多法令規範,必須建立清楚的遊戲規則與法源依據;業界仍在觀望,畢竟涉及光電業者、養殖團體與漁政單位三方關係,未來平衡將是難題。

業者:漁電共生調整須符合養殖現實,盼規則明確,業者願遵循

從事大型漁電共生案場開發的周先生表示,真正困擾業界的是,申請程序動輒超過半年至 1 年,專案執行時程拉到 3、4 年;但期間若規則變動,沒有落日條款,甚至回溯所有專案,就會讓執行到一半的專案必須重來,形成無限迴圈,這才是業者痛苦之處。

他也指出,地方政府承辦量能不足,卻要處理不斷循環的專案;主管機關在許多執行細節無法釐清規則,交由基層承辦人自行解釋,承辦人又因檢調偵訊壓力,為自保而把審查標準無限上綱,而非採合理標準。

周先生認為,只要漁電共生框架改變或規定增加仍符合養殖現實,業者不會反對,並願照規矩進行。

學者:政府猶如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可能適得其反

中山大學社會創新研究所助理教授陳德容,長期觀察養殖地區發展與漁電共生推行。她指出,「漁電共生」從 1.0 到2.0 持續修正,是為創造漁、電夥伴關係;但新制草案直接免除光電業者與養殖經營者共同協商的部分,同時預設養殖案場存在一體適用的通用設計,顯然不符養殖現場經驗。

她質疑,設計、審查與實際經營者的權利與責任歸屬該如何釐清?若新制案場沒有養殖戶進場或發生爭議,官方該如何回應?即便漁業署、養協承擔養殖,唯獨光電廠商無須為案場設計不符養殖操作負責,恐傷害政府公信力。

她也提到,去年丹娜絲颱風已見光電設施可能受災,增加養殖魚塭風險,並承擔消費者對漁電共生水產的質疑。換言之,土地 20 年收益賦予光電業者,亦有躉購制度作為保障,但天災與市場風險卻由生產者單獨承擔,並不公平。

陳德容曾拜訪有意願參與漁電共生的養殖團體,她推論,漁電共生 2.0 要推動,各地養協未必有共識及執行能量;且現行政策已讓漁民與社會大眾失去信心,如今再推動漁電脫鉤、背離農漁產業發展目標的新制,對再生能源推動可能產生反效果。

室內型漁電雖可隔絕外部環境干擾,如雨水、鳥禽病害,但如案場規劃不當、水源不足、室溫過高、日照不足,也會影響後續養殖難度。(攝影/林吉洋)

農業部:務實推動漁電共生,示範區先行驗證技術規範

主責農業綠能的農業部資源永續司副司長黃新達解釋,新制是為避免漁電糾紛、務實推動漁電建立合宜規範;新制僅適用新案、不溯既往。開發方須遵循漁業署指引設計案場,確保符合養殖可行性,才能取得容許。

針對外界質疑,他表示新制並非任由業者「擺爛」,也非政府承擔養殖責任。業者交出案場養殖經營權後,魚塭可配合納入漁業署產銷調節,以避免生產過剩;漁民或青漁可藉由協會輔導機制進場養殖。他補充,新制仍在研擬中,將先經示範區試辦,待技術規範驗證後再上路。

經濟部:持續與農業部溝通,待定案後對外說明

針對養殖業界認為,新制草案獨厚光電業者,政府為求綠能發展而犧牲漁業,記者聯繫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表示:「相關議題經濟部持續與農業部協商。」

對於外界認為草案與原本漁電共生構想落差甚大,陳崇憲回覆稱:「尚在溝通,仍待定案後方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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