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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14年!教授王隆昌遭控收賄120萬翻盤無罪 高檢未提上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0小時前 • 發布於 11小時前
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前教授王隆昌,因南港展覽館工程弊案被控收賄120萬元,遭判刑7年8月定讞並入獄。經司改會及義務律師團奔走、高檢署聲請再審,高等法院今年10月改判無罪。(資料照)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前教授王隆昌,因南港展覽館工程弊案被控收賄120萬元,遭判刑7年8月定讞並入獄。經司改會及義務律師團奔走、高檢署聲請再審,高等法院今年10月改判無罪,距原判決確定已14年;高檢署今證實不提上訴,王隆昌在原判決確定14年後,終獲無罪定讞。

王隆昌於2003年任職北科大期間,遞補擔任南港展覽館工程評選委員。2008年特偵組偵辦弊案,依力拓營造董事長特助黃維安證詞,指控他收受120萬元賄款。王始終否認收賄,強調不認識黃維安,仍於2012年遭判刑7年8月確定。

本案爭議集中在行賄者證詞能否採信。黃維安對初次見面、見面次數,以及70萬元前金、50萬元後謝的交付時間與地點,歷次說法出現矛盾,賄款也欠缺客觀金流佐證。高院再審認為,除黃的證述外,欠缺足以補強其真實性的證據,不能使法院確信王隆昌收賄,今年10月1日撤銷原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王隆昌翻案屢遇挫折。2013年監察院調查提出疑點,包括黃維安所述見面時間與王的授課紀錄不符、請託修改文件時投標已截止,賄款也缺乏金流佐證。2015年,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仍遭最高法院駁回。直至義務律師團2019年促請高檢署審查,經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認有再審必要,2024年由檢察官聲請再審。

但檢方出手後,平反仍未立即到來。高院去年6月駁回再審聲請,經抗告、最高法院發回,今年5月25日才裁定開啟再審。檢察官與律師團提出的課表、學生訪談等資料顯示,黃維安所稱2003年11月4日晚間與王見面的時段,王當時固定在北科大授課,且無請假紀錄,使原有罪認定受到動搖。

義務律師團先前表示,王隆昌因本案離開任教39年的北科大,研究工作中斷,將於無罪判決確定後協助爭取刑事補償;也肯定檢方透過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機制,主動為受判決人聲請再審。如今高檢署決定不再上訴,這起從檢方追訴、判刑定讞,到檢方協助重啟審判的案件,再向平反跨出最後一步。

王隆昌2013年9月入監服刑,2017年3月獲准假釋,實際在監約3年半,出獄後仍持續尋求平反。妻子卻未能等到無罪判決,已先病逝。他今年10月1日獲判無罪後受訪哽咽表示,妻子生前一直掛念他的官司,他將到妻子墳前告知判決結果,親自告訴她「妳可以瞑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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