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立院三讀! 毒駕「再犯害死人」最重可處死刑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刑法第185條有關毒駕相關規定,三讀條文明定,若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毒駕,行政院、國民黨、民眾黨團各自提出版本,今立法院會先表決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政院提出修正版本,將毒駕致死提高到5至12年有期徒刑,10年內再犯致死可處無期徒刑,不過朝野立委仍認為不足以遏制毒駕,藍白因而再提出修正動議。
民進黨全體立委支持政院版本、藍白兩黨則是投票反對;之後表決國民黨、民眾黨共提版本,藍白立委投票支持,僅綠委莊瑞雄投反對、其他綠委則未進場投票。
根據三讀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修法也加重,犯第一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明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指出,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