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要聞】若違背國家安全 將追回退除給與
按《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第13條明定,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涉犯內亂、外患罪、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安法》等規定,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開始計算。
《國安法》之制定,係為確立公職人員對國家的忠誠義務,避免危害國家安全,傾覆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為之規範,具有特別重要之公共意義。「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敵對勢力無時無刻不在尋找我們的破口,國軍官兵應堅持維護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嚴守法律規範,切勿短視近利,背叛國家。(政戰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