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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滾石盜《廟會》等9首歌PO網! 王夢麟提告敗訴定讞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2月03日03:20 • 發布於 2025年02月03日03:20 • 侯柏青
最高法院。陳品佑攝

唱紅《廟會》、《阿美!阿美!》的知名民歌手王夢麟,主張擁有自創曲《廟會》等9首歌的版權,卻被滾石國際音樂公司PO上網,他提告確認著作權歸屬並向滾石及負責人段鍾沂求償200萬元。但歷審法院認為,當年是由新力或該集團的新格出資替王夢麟錄專輯,除非另有約定,否則王夢麟並非著作權人,因此均他敗訴。王夢麟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全案定讞。

王夢麟主張,他在1978、1979年創作完成《雨中即景》、《母親!我愛您!》、《七月涼山》、《努力奮起》、《廟會》、《木棉道》、《故事》、《小草》及《阿美!阿美!》等9首歌的詞曲,但因為當時《著作權法》規定要登記才能取得著作權,他沒有登記,直到1985年《著作權法》修正後,他才拿到著作權,但滾石卻對外宣稱取得著作權,他因此提告確認著作權歸屬。

王夢麟也主張,滾石未經同意或授權,自2015年5、6月起把他演唱的MVPO在滾石的YouTube影音平台上,讓公眾點閱,已經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要求滾石及負責人連帶給付200萬元。

不過,智財法院一、二審認為,王夢麟1978年、1979年創作完成後,曾和新力簽訂2首歌的著作權轉讓證明書,新力事後又將著作權轉讓給新格公司,新格受讓後,在1988年、1990年間向內政部登記為著作權人;滾石另在1993年和富帝簽訂股權移轉協議書,因此取得9首歌曲的著作權。

此外,法院也認為,王夢麟主張的這些歌出自於1979年、1980年的專輯,該專輯由新力或該集團的新格出資聘請王夢麟演唱,他和新力、新格沒有另外約定著作權的歸屬,依據1964年的《著作權法》規定,這些錄音著作的著作權應屬於出資人所有,他對於專輯的錄音著作不享有著作權。

法院因此確認,王夢麟並非歌曲的著作權人,主張確認著作權及要求滾石賠償的要求,均屬無據,一、二審均判他敗訴。王夢麟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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