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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律師擔心公設辯護人搶飯碗? 司法院:效益佳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4月18日12:36 • 發布於 2019年04月18日12:3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間通過法律扶助法草案初審,修正第5條強制辯護案件審查規定及增訂第34-1條防檢濫訴條款。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發聲明,指防檢濫訴條款設計草率,難以執行,另公設辯護人制度也有疑義,呼籲立法院暫停推動草案,待司法院重新提草案。司法院回應,公設辯護人成本從承辦案件量來看,最經濟,國家的花費也最少。

有法界人士表示,律師一審3萬,三審可領9萬,偵查中也可領錢,反觀公設辯護人一個月月薪約10至12萬元,每個月平均接1、20件案件。司法院今年招募8名約聘公設辯護人,月薪不到6萬。

司法院表示,此次修正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目的是要終止法扶目前「不排富」的亂象,回歸排富原則,立院修法的方向值得肯定,也符合社會期待。

而法院審理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必須委任辯護人,否則就程序不合法,因此就算被告有錢、開賓士車,但不願自行委任辯護人時,也必須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或由被告請法扶律師幫忙辯論。

司法院今年甄選8名公設辯護人,民間司改會等團體認為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已決議廢除公辯制度,主因是公辯要受法院監督管考,有難以獨立於法院外行使職務的疑慮。但司法院表示,實際上「公設辯護人的辯護品質和法扶或義務辯護律師一樣」。

公設辯護人是公務員,從案件承辦量來看最經濟,法院指定公辯替被告辯護也合法,而且還能迅速協助被告接受審理、裁判,最具效益,如今卻被反對者形容是「浪費公益資源」,和事實完全不符。

司法院因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而不再招考公設辯護人,但2015年立法院修正通過法院就偵查中的羈押審查,須採強制辯護,這是1999年當時無法預見的,考量偏遠法院不容易有律師前往,為儘快決定被逮捕的犯嫌是否羈押、滿足人權,才會甄選8名公辯,並不是為了擴大公辯制度而修改法律扶助法。

司法院指出,法扶目的主要在「扶助無資力者」,即使為符合強制辯護的法律要求,而由法扶律師擔任,也不應偏離立法初衷。這次修法就強制辯護案件無須審查資力的現行規定改革,出發點就是排富。

司法院連年捐助於十多億元給法扶基金會,尤其許多經費是用來支付「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而像死刑犯多半有3名法扶律師協助訴訟,迭引爭議。

法律扶助法修正,引發民間司改會等團體不滿,質疑增設約聘公設辯護人,違反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司法院強力反駁,指時空環境不同,且公設辯護人辯護品質與法扶或義務辯護律師相當,又最具效益。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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