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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消保處修正成屋定型化契約 應揭露太陽光電、加壓受水設備

青年日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19)日公布通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建物現況確認書)修正規範,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契約將明定賣方應揭露「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用戶加壓受水設備」等資訊,新規定將於明年4月1日起上路。

消保處表示,這次修正規範增加揭露建物現況,包含明定賣方應揭露「用戶加壓受水設備」相關資訊,當建物所在地區不在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者,賣方應揭露該建物是否有設置自來水法中的「用戶加壓受水設備」及管理維護責任。

消保處說,賣方也應揭露「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相關資訊,明定賣方應揭露建物「有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法規設置或賣方自行設置」、「設置位置」及「由何人負責管理維護」。另外,消保處指出,配合「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等法規修正,也更新「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標準」的備註說明。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除應逐條檢視契約條款是否符合「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外,也應注意「建物現況確認書」所揭露的各項內容,對於房屋現況充分了解後,再評估是否簽約購屋。

消保處呼籲業者,銷售成屋所使用的契約應符合「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並詳實勾選「建物現況確認書」各項內容。若契約內容有與法規規定不符者,且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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