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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男方房子過戶給子女」 前妻爭入住慘輸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1月06日01:00 • 發布於 01月06日00:18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控訴前妻小美(化名)無權占有一間位於北部的房子;但小美辯稱,雙方離婚時已經說好會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是子女同意讓她一起居住,並非無權占有。不過,新竹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小美未善盡舉證之責,所以沒有採信她的說詞,並裁定她應將房子返還給阿強。

阿強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和小美在2022年間完成離婚手續,已經沒有明確法定同居關係,也無租賃關係,小美離婚之後卻一直住在他的房子裡,屬於無權占有,他多次要求搬離都被拒絕,這才決定依法提告。

小美則辯稱,她和阿強離婚時曾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名下不動產未來僅能過戶給雙方所生子女」,可見阿強已經表明要將房子贈與子女,贈與契約生效,阿強就不能主張自己是房子的所有權人;再者,她是獲得子女同意才能使用房屋,並非無權占有。

然而,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離婚協議書確實屬於雙方的約定,但關於房子過戶細節,內容並未提到原因,也沒有明確表明阿強已將所有權轉給子女或有贈與之意;退一步而言,縱使阿強曾和小美、子女提到將來會把房子無償過戶給子女,可是關於過戶時間、方式等「贈與契約重點」,都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雙方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所以難認贈與契約已成立。

法官表示,基於債之相對性,小美不得援引與其無關的贈與契約對抗阿強,既然房子的所有權尚未移轉給子女,阿強自然仍是房子的所有權人。

法官指出,小美沒有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她是有權占有,難認已盡舉證之責,她的主張顯然缺乏依據,最終裁定她應將房子返還給阿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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