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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吊蟑螂沒法坑了!《公路法》三讀修正 最高罰300萬、吊照勒令歇業

Newtalk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金大鈞 台北市報導
北市日前警掃蕩拖吊蟑螂逮捕6人。 圖:翻攝畫面

Newtalk新聞

立法院今(24)日召開院會,為遏止長期遭民眾詬病的不肖「拖吊蟑螂」漫天喊價亂象,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車輛拖救業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業,並要求業者提供服務前須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未載明的費用不得請求。未經核准擅自營業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情節重大者還可吊扣或吊銷牌照、駕照。

此次修法新增「車輛拖救業」定義,明定凡以拖吊車、救濟車等從事車輛拖救並收取報酬者,均屬車輛拖救業,須向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營業。

三讀條文並新增《公路法》第57條之2,規定拖救業者提供服務時,應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也可依《電子簽章法》以電子文件方式辦理。契約未載明的費用,業者不得事後向消費者請求,也不得在簽約後巧立名目額外收費,以保障民眾權益。

修法同時建立完整管理機制,拖救業的禁止事項、營運監督、收費標準,以及核准、廢止等相關辦法,將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訂定。

針對違規業者,三讀條文明定,若違反主管機關訂定的相關管理辦法,可處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要求限期改善、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違規車輛牌照也可吊扣1個月至3個月。

至於未經核准即非法營運的拖吊業者,則可依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其汽車牌照及駕駛人駕照,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直接吊銷,且吊銷後未滿2年不得重新考照或領照。

此外,若業者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仍未改正者,可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強化執法效果。

三讀條文也增訂檢舉獎勵制度,民眾若檢舉非法營業拖吊業者,經查證屬實且裁處罰鍰者,可按一定比例提撥作為檢舉獎金,鼓勵全民共同監督,遏止「拖吊蟑螂」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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