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交現金約300萬元委託代炒股被詐 車手、收水手均判刑3年以上
洪姓女子、盧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洪女當面交車手,盧男當收水車手,自今年3月起接受詐團指示,洪女分別到雲林縣、田中鎮收取合計現金299萬5千元,轉交收水手。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罪,判處洪女3年4月、盧男累犯判處3年2月。
判決書指出,洪女、盧男今年3月分別加入身分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青山綠水」、「蔡主管」等成員組成,以投資名義騙取民眾財務的欺團,洪女擔任面交車手,盧男擔任收水車手,接受詐團指示,今年3月到雲林縣二崙村、彰化縣田中鎮,向同一名被害人分別收取150萬元、149萬5千元「投資款」,洪女交付偽造「雲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憑證給被害人。
洪女在雲林縣二崙村收到現金,轉交給身分不詳收水手,到田中鎮收現金則轉交盧男,洪女先從149萬5千元中抽出5千元作為自己報酬。彰化警方埋伏逮捕洪女、盧男,查扣工作手機、藍芽耳機、贓款149萬5千元和工作證等證物。洪女、盧男犯在彰檢偵查時均辯稱「我不知道是在做詐騙」。
彰化地院審酌,念及兩人在院審時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參與本案犯行的程度、分工角色。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洪女向被害人兩次取款侵害同一法益屬接續犯,暨兩人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