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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總經理「延遲通報」成聲押關鍵 法官因這裡由裁定2千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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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10小時前 • 上報快訊/簡紹儒
台中地檢署9日針對中聯致癌油一案,對中聯總經理余凌沖申請羈押,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並無羈押之必要,裁定2000萬元具保。(取自freepik)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遭驗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食安風暴持續延燒。台中地檢署9日搜索中聯等4家油品業者,約談11名被告後,聲請羈押禁見中聯總經理余凌冲;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余涉案嫌疑重大,但考量他已認罪且重要證據多已掌握,最終裁定2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8個月。

食藥署點出「延遲通報」  成檢方追查重點

回顧案件偵辦脈絡,食藥署7日公布裁罰結果時,已透露後續偵查方向。食藥署指出,中聯油脂生產的大豆沙拉油含有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此裁罰1億1520萬元;另因業者未依規定主動通報危害產品,又涉及違反通報義務,並依《行政罰法》加重處分,合計開罰1億6520萬元。其中,食藥署特別點出的「延遲通報」,也成為檢方後續追查重點。

台中地檢署9日發動搜索後,進一步檢視扣案資料、公司內部文件及相關證物,認為中聯等業者除涉嫌製造、加工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外,還可能涉及延後通報、隱匿產品流向及掩蓋相關事實,因此依違反《食安法》第49條及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嫌展開偵辦。

余凌冲坦承犯罪事實 法官審酌予以交保

檢方並認為,余凌冲涉嫌湮滅、偽造證據,且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不過,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余凌冲涉犯《食安法》第49條第4項、第1項之過失製造、加工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罪,以及同法第49條第2項前段所定、違反第47條第2款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另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確有羈押原因。

然而,法官審酌余凌冲已承認檢察官所指犯罪事實,且檢警機關目前已掌握部分證人證述、鑑定報告及其他重要證據,認為尚無羈押必要,最終裁定以20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8個月。(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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