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裝外資掩護陸企 台灣景美達光學非法在台挖角研發菁英
原在中國某光學公司兼任研發的宮姓總經理,明知陸企非經允許不得在台營業,卻協助陸企老闆之子自2017年起,在桃園成立公司替陸企招募工程師組研發團隊從事業務,長期運作收付中國資金,桃園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公司、宮及蔡姓業務經理起訴。
起訴指出,58歲宮立峯曾任中國廣東「惠州大亞灣三美達光學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研發部主管多年,和迄今仍擔任陸企高管的46歲蔡姓營業部襄理,兩人明知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非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從事業務活動,竟為因應中國研發需求,於2017年7月28日由中資三美達李姓負責人出資,以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設公司,偽稱為非陸資公司規避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審查。
宮、蔡等先後在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承租辦公室,設立「台灣景美達光學技術有限公司」,由宮立峯與三美達李姓負責人之子SIMON LI創立並綜理業務、蔡男擔任業務經理,作為惠州三美達公司在台營運據點。
台灣景美達光學技術公司設立後,透過人力銀行與人脈介紹,對外招募研發工程師及行政人員,由宮、蔡負責面試與薪資議定,再報請上層同意後錄用,陸續雇用包括林姓、管姓等十多位研發工程師,組建惠州三美達公司台灣研發團隊,從事手機鏡頭與音圈馬達相關技術開發、測試及客戶服務。
團隊雖然在桃園辦公,實質上隸屬於大陸惠州三美達研發部,工程師每週須將研發進度與技術問題,透過電子郵件或視訊向大陸專案經理報告,並由宮男定期向大陸李姓負責人回報營運狀況,形成「台灣研發、大陸管理」的非法運作模式。
為支應在台運作所需龐大經費,宮男等人採取複雜的三角貿易及境外公司模式運作轉移資金,由大陸客戶向台灣景美達下訂單,貨款匯入台灣景美達外幣帳戶後,再向大陸李姓負責人家族控制的香港均豐公司採購。
商品實際上直接由大陸惠州三美達公司發貨,台灣景美達則利用外匯收支的差額作為營運資金,經查,自2017年7月間至2025年5月止,台灣景美達公司外匯收入高達2860萬美元(約新台幣8億5804萬元),扣除支出後,差額連同資本額共計1億1556萬元,全數用於支付員工薪資及採購研發設備。
檢方認為,宮與蔡兩人長期且反覆從事犯罪行為,觸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並依同條例第93條之2規定,對行為人宮、蔡提起公訴,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人被告台灣景美達公司也將面臨罰金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