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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部分和解」到「全數原諒」! 國小狼師猥褻案二審逆轉改判緩刑 5 年…關鍵原因曝

鏡報

更新於 04月10日03:13 • 發布於 04月10日03:13 • 鏡報 林建鋒
台中某國小班導師猥褻多名男童,一審判處1年2月及10月有期徒刑,因與被害人及家長達成和解,二審逆轉獲得緩刑。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exels

台中某國小班導師利用職務之便,對班上 4 名男童猥褻,一審判處1年2月及10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法官雖維持原判刑度,但審酌被告於上訴期間展現極大悔意,並成功與所有被害人達成和解,最終裁定宣告緩刑 5 年,讓被告得以暫免牢獄之災,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在一審審理時,尚未能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諒解,但在二審期間,被告及其辯護律師積極奔走,最終不僅與原先態度保留的男童男達成調解並履行賠償,連同其餘不願提告或不求賠償的另外3名男童及其家長,均全數達成和解。

法官審理認為,由於被告積極彌補損害,所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向法院表示「同意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並明確表達「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之意。這在性侵害案件中屬難能可貴的「修復式正義」展現,成為法官裁定緩刑的重要依據。

法官強調,被告過去並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刑事制裁應具備「最後手段性」,針對已深切悔悟且獲得被害人寬恕的被告,施以長期的緩刑監控,比直接入獄更能達到矯治與社會化的效果。

法官雖然給予被告緩刑5年,但這段期間,必須向指定機構提供 240 小時 之義務勞務,接受3場次法治教育課程,且須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嚴密監控,若被告在緩刑期間違反上述規定且情節重大,檢察官仍可聲請撤銷緩刑,屆時被告仍須入獄服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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