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跟蹤求助!民代與衛生所主任親密餵食 法院判賠6萬
苗栗一名女子阿芳(化名)指控前夫小偉(化名)在婚姻期間,與一名女子小雪(化名)在餐廳上演「親密餵食」,還在公園牽手、搭肩、碰觸臀部,憤而提告求償60萬元。兩人辯稱是為「擺脫跟蹤」而假扮情侶,但法官不買單,認定已嚴重侵害配偶權。不過,阿芳最終只拿到6萬元賠償金。可上訴。
阿芳主張,她與小偉原為夫妻,兩人於112年12月離婚。然而在離婚前一個月,阿芳接獲小偉與小雪的親密照,發現兩人竟在112年11月間,於苗栗市某餐廳由小偉親密餵食小雪,隨後又在公園牽手、搭肩,互動宛若情侶。阿芳認為,小雪明知小偉是有婦之夫,卻仍逾越朋友分際,嚴重破壞他的婚姻幸福,因此對兩人提告,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庭上,小偉和小雪喊冤,辯稱這一切都是「計畫好的」。小雪表示,自己長期遭前男友小強(化名)跟蹤騷擾,小偉身為民意代表,為幫她脫困,才提議「假扮情侶」讓前男友死心。112年11月1日,小雪發現又被跟蹤,急忙聯絡小偉幫忙,兩人相約用餐,故意在公開場合做出親密舉動,目的就是讓小強拍照,徹底斬斷糾纏。
她們強調,兩人並無私情,且「配偶權」並非民法明定的權利,主張阿芳求償無理。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對兩人說法逐一打臉。法官指出,小偉在事發前數週已知計畫,卻從未告知妻子阿芳,有違常理。且兩人供詞前後矛盾,一下稱小雪直接聯繫小偉,一下又說是透過友人轉達,可信度存疑。
法官更直指,要擺脫跟蹤有許多方式,例如口頭告知已有新對象,或找單身友人假扮即可,何必非要由「有配偶」的小偉出手,還做出餵食、牽手、碰觸臀部等親密行為?「難認有何須藉此親密行為達計畫目的之必要」,認定兩人辯詞只是事後卸責。
法官認定,兩人在公開場合的親密互動,已逾越社會一般友誼分際,足以破壞阿芳婚姻圓滿,構成侵害配偶權,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不過,賠償金額需要合理審酌。
法官考量阿芳月收入約3.6萬元,小偉是民代兼工程行負責人月收7萬,小雪任職衛生所主任月收8萬,以及雙方學歷、財產狀況後,認為阿芳請求60萬元過高,最終僅判准6萬元,其餘54萬元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