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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員工月中離職(不足月、大小月),勞健保費如何處理、計算?

518職場熊報

更新於 2021年02月15日17:40 • 發布於 2020年11月13日01:00 • Ching

員工離職時,除了薪水計算要注意,勞健保退保、轉出的時間點也是,以免影響到保險費用計算。雇主沒有在員工離職日當天退保,比如提早退保的話,將會影響到員工保險效力,如果員工有損失也需要由雇主負責賠償。

大多人資、雇主應該都知道勞保是以「天」計算、健保是以「月」計算,但有的員工只做幾天就離職了,如果當日作業來不及退保有關係嗎?員工月中離職,如何正確計算當月勞健保費用?以下將為您仔細說明:

一、勞工保險退保

(一)未在離職日辦理勞保退保可以嗎?員工在放假日離職該怎麼辦?

勞保為在職保險,因此員工離職當天,雇主就應該在當日辦理退保,並檢附離職證明文件退保申請表送到勞保局,最晚截止日為當天24時(勞保條例§11勞保條例施行細則§14Ⅳ)。特別提醒雇主們,勞保加退保都是不能用補繳保費方式來追溯加保的,如果被查到除了會被罰錢外,假設有員工因此權益受損,雇主也要負賠償責任。

然而,實際上常有員工剛好在例假日、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因颱風宣布停班等放假日離職,或是在夜間(當天17點-24點)離職,又或者人資要辦理離職退保時碰到郵局未營業、勞保局未上班,因此勞動部放寬規定,雇主最遲可在下一個上班日辦理退保,則退保日期可以更改為離職當天。

舉例:11月15日是週日,員工A在當天離職,雇主最晚須在11月16日將書面資料寄給勞保局,則A的勞保會在11月15日退保。

(二)員工在月中離職(不足月、大小月) ,勞保費如何計算?

勞保費是用實際在職加保天數來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分大小月都是用「30日」來計算保險費,因此不論在當月份30日或31日退保,當月保險費都是收30天

但如果員工是在月中退保,當月的勞保費計算方式會有以下情形: 

1.離職當月退保,保險費從當月1日計算到退保當日或當月底

■ 當日

2月8日退保,保險費計收8天

12月15日退保,保險費計收15天

■ 當月底

2月28日退保,保險費計收28天

12月30日退保或12月31日退保,保險費都是計收30天

 

2.同月份到職又離職,保險費計算期間從加保當日計算到退保當日或當月底

■ 當日

2月3日加保,2月18日退保,保險費計收16天【18-3+1=16】

12月5日加保,12月20日退保,保險費計收16天【20-5+1=16】

■ 當月底

2月18日加保,2月28日退保,保險費計收11天【28-18+1=11】

12月20日加保,12月31日退保,保險費計收11天【30-20+1=11】

12月30日加保,12月31日退保,保險費計收1天【30-30+1=1】

二、全民健康保險退保

健保性質和勞保不同,且健保不能中斷,即使員工離職、待業期間如果符合全民健保的保險資格身份就應該投保。

(一)未在離職日轉出健保可以嗎?

雇主應在員工離職當日3天,將健保轉出單填寫好送至健保署辦理退保(健保法§15Ⅵ)。另外,健保收費方式和勞保不同,是以一整個月為單位來計算,也可以追溯補繳保費。

(二)員工月中離職,健保費如何計算?

員工應付的健保費是由雇主負責扣繳,如果員工在公司做到當月底最後一天離職,雇主應扣繳當月健保費;但員工如果不是在月底離職(月中離職),雇主就不用繳當月保險費,應由員工下一個投保單位負責投保(可能是區公所、職業工會、新公司等)(健保法§30Ⅱ)。

因此,雇主如果有不小心扣收員工當月的健保費也要退還給員工,健保署應會向最後一個投保單位收取保險費;又雇主如果收到員工的「中斷投保保險費通知單暨繳款單」,可以請員工自行繳納即可,不用幫員工處理該費用。

員工在月中離職退保,以下擷取了健保署公告的保費計收原則,小編也舉了例子讓您了解喔:

1.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轉入)紀錄,無退保(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舉例:阿明在109年5月5日到職,並持續工作未離職,因健保沒有退保轉出紀錄,則雇主應計繳阿明5月份健保費。

2.保險對象全月在保,當月最末日轉出→由健保署核定為次月1日生效,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舉例:小希在109年10月31日離職,雇主於當日辦理健保轉出,健保署核定109年11月1日生效,雇主應繳納小希10月份健保費。

3.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非於當月最末日有轉出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保險對象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投保,並請注意投(退)保日期之銜接,以該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舉例:阿孟109年11月3日到A公司上班投保,並在同月20日離職退保,因11月最末日並沒有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不須計收小孟11月份健保費。

4.保險對象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轉出紀錄者→以當月最末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保險對象全月保險費。惟當月辦理退保者 (死亡、除籍、失蹤滿6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

舉例:阿澤109年10月1日在A公司到職加保,並在同月10日離職轉出健保;隨後應徵上B公司於同月15日上班、20日離職退保;最後又到錄取C公司,於同月28到職並持續在職中,則10月份最末日在C公司投保,應由C公司繳納阿澤10月份健保費。

看完上面的案例是否都理解了呢?員工離職健保轉出的部分,只要記得員工非當月底最後一天才離職轉出,公司不用扣繳當月健保費就可以了,是不是很簡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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