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員工餐廳食安翻車!一查20件食品過期 海苔竟逾期2年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府地下1樓員餐「府宴」遭查獲20件過期食品,燒海苔更過期逾2年,市府認定違規重大,終止契約追討違約金。業者辯稱部分食品為員工私物,未實際供餐,士林地院不採信,認定貯存過期食品即屬違規,20件食品加上環境不潔共21次違規,判業者扣除履約保證金後,仍須給付77萬6222元及利息。
府宴餐廳2022年5月開幕,初期由知名牛肉麵店「洪師傅」老闆為首的團隊進駐,2023年春季經營權易主,改由富商陳萬添接手,後續卻陸續傳出欠薪、積欠裝潢工程款及貨款等爭議,曾遭前總經理及合作廠商指控,衍生多起糾紛。如今又因食安問題與市府對簿公堂,而本件民事訴訟被告為府宴有限公司,登記代表人為蔡亞欣。
然而,北市府公管中心2022年4月20日與府宴有限公司簽約,將市政大樓地下1樓場地提供業者經營員工餐廳,每月使用費19萬5888元,契約原訂至2025年4月10日止,業者並繳納58萬7664元履約保證金。
沒想到,2024年4月4日、5日,市府及衛生局接連派員稽查,竟在餐廳冷藏、冷凍櫃及室溫倉庫內,發現多達20件過期食品,現場另有環境不潔情形。
過期品項五花八門,從芝麻海鮮卷、瓶裝醃蒜、薏仁漿、鮮米漿,到雞汁湯寶、橄欖油、桂冠芝麻湯圓及柴魚片通通有。其中最誇張的是「燒海苔」,有效期限竟停留在2022年1月18日,直到2024年4月稽查時仍存放在餐廳內,已過期超過2年;另一款康寶紅湯醬也早在2022年11月9日就到期,卻仍未清除。
市府主張,20件過期食品加上1次環境不潔,累計違規21次,已達契約約定「3個月內累積20次」即可終止契約的門檻,因此於2024年4月11日發函解約,要求業者返還場地,並追討相當於5個月使用費的97萬9440元懲罰性違約金,以及過期食品、環境不潔所生的2萬2000元違約金。
對此,府宴公司不服,抗辯部分過期食品是員工或離職人員留下的私人物品,並非餐廳營業使用,也未實際流入市場造成消費者健康受損。業者更質疑,市府不能查到一件過期食品就算一次違規,應依查獲次數或參照食安法相關規定計算,認為違規情節並未達到解約程度。
不過,法官不採信。法院指出,這20件過期食品都是在餐廳營業使用的冰箱、冷凍設備及倉庫內發現,業者雖提出自行製作的食材登錄資料,試圖證明部分食品為員工私物,卻無法進一步舉證其內容真正,不能單憑業者說法,就認定這些食品與營業無關。
法官更強調,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逾有效期限的食品,不只不能販售,連貯存都在禁止之列。換句話說,並不是等到過期食材真的被煮進餐點、端上餐桌才算違規,只要業者在營業場所貯存過期食品,就已涉及違反規定。
至於違規次數,法官認為,不同品項、不同批次食品的貯存行為應分別計算,即使業者一次將多項過期食品放進倉庫,也不代表只能算一次違規。因此,市府認定20件過期食品加上1次環境不潔,合計21次違規,並無不當。
府宴公司另拿出2024年2月16日稽查合格紀錄,試圖證明餐廳先前衛生管理正常,但法官認為,該次屬於事前通知的輔導檢查,業者本來就有機會提前準備,不能據此推論平時食品貯存及環境衛生狀況。況且,20件過期食品中,有16件的有效期限早在該次檢查前就已屆滿,無法單憑先前合格紀錄,否定後續查獲的違規事實。
法官指出,餐廳供應的飲食直接影響消費者健康,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部分食品不僅過期超過1年,還分散存放在餐廳各處食材儲藏設備,即使沒有實際拿來供餐,仍有腐敗變質、污染其他食品的高度可能,違規情節難認輕微,市府依約終止契約,於法有據。
此外,市府提前終止契約後,還得重新辦理招商、評選及簽約程序,期間不僅短少租金收入,也無法持續提供公務員及洽公民眾膳食服務。法院因此認定,市府請求相當於5個月使用費、共97萬9440元的懲罰性違約金,並無不當。
士林地院認,府宴公司應負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計100萬1440元,加上積欠的使用費、水電費、房屋稅分攤款及天然氣費,扣除原先繳納的58萬7664元履約保證金後,仍須給付市府77萬6222元,及自2025年9月16日起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