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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減稅利多!取得境內服務報酬符條件免稅

勁報

更新於 10月22日13:11 • 發布於 10月22日13:11

【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在全球化高度連結商業環境中,國內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常委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技術、諮詢或營業流程優化等專業服務;外國營利事業派員來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境內給付人於給付報酬時,應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若已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且符合相關適用要件者,可就該筆服務報酬,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享受免納我國所得稅之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截至115年9月30日止,我國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有36個,外國營利事業若要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規定,可先確認是否為與我國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或地區之居住者,及在我國境內是否未構成常設機構。

南區國稅局指出,若符合規定者,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及委託代理人申請之授權書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准免徵所得稅;若於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前,境內給付人已就該筆服務報酬扣繳稅款者,於取得免稅核准函後,也可依規定申請退還扣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舉例,日商A公司於115年度提供我國甲公司營業流程優化分析服務,服務報酬為1,000萬日圓,並於115年3月至6月間陸續派員至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人員實際居留天數合計45天;因我國已與日本簽署租稅協定,且A公司在我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A公司可就該筆服務報酬,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事先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規定,經核准免稅後,享受免稅優惠;但若A公司在取得甲公司給付報酬時尚未經國稅局核准免稅,而被扣繳稅款,也可在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並取得免稅核准函後,申請退還已被扣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洽談商務合作或簽署服務合約時,可先確認該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並檢視是否符合協定適用要件,及早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租稅協定資訊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所得稅協定專區」查詢下載,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首頁圖以AI協同製作/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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