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取消行程依契約退費 滯留費用由旅行社負擔
針對中東旅遊因戰爭影響所衍生之相關消費爭議,觀光署表示,旅客參加旅行社辦理之中東或經中東轉機之歐洲團體行程,若因戰爭導致中東領空關閉、航班取消,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取消國外旅遊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於旅遊行程結束後一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觀光署委託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調處。
觀光署表示,旅客取消行程得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辦理。旅行社於扣除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及履行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後,應將餘款退還旅客;旅客亦可與旅行社協調延後出團或轉團。
觀光署指出,若旅遊途中因航班取消致旅客滯留當地,依同契約第20點規定,所增加之費用應由旅行社負擔,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則應退還旅客。
觀光署並籲請已出團至中東或歐洲之旅行業者及領隊,隨時注意旅客狀況與安全,以維護旅客權益。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取消國外旅遊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於旅遊行程結束後一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觀光署委託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