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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有嚇阻力?他憂出售繼承房屋遭課重稅 最後稅率竟大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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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23小時前 • 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民眾蘇先生來電表示,因故必須將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產出售,但擔心因持有未滿2年,是否將適用最高級距稅率(45%)繳納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

民眾因故必須將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產出售,但擔心因持有未滿2年,是否將適用最高級距稅率(45%)繳納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高雄國稅局以蘇先生案件為例表示,民國85年5月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113年5月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115年5月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因蘇先生取得A房地的被繼承人(即父親)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而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但尚得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即自民國85年5月1日祖父持有起日至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日止,以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以蘇君個人持有未滿2年的45%稅率課徵,節省稅率差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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