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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企業營所稅申報全攻略 分享利息支出申報三重點

信傳媒

更新於 2025年01月07日03:23 • 發布於 2025年01月07日02:58 • 李廷歡
了解國稅局審查重點,在報稅時可更完整遵循所得稅法相關規範俾利減少與國稅局間之爭議。(圖片來源/Pixabay@pexels)

針對企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勤業眾信國內稅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今(7)就企業利息支出申報三個重要觀念分享,協助企業掌握重點損益查核趨勢,了解國稅局審查重點,以在報稅時可更完整遵循所得稅法相關規範俾利減少與國稅局間之爭議。

一、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他人未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應調減利息支出

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予認定。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向往來銀行貸款3億元,借款利率2%,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600萬元,經查甲公司同年貸與A股東1,000萬元且未收取利息,依規定應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1,00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20萬元(1000萬元×2%)。

二、 向金融業以外的借款利息,以不得超過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最高利率標準為原則

向金融業以外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財政部核定的最高利率標準,113度該項標準最高不超過月息1.3%,即年息15.6%;故向民間借款或股東往來款,其年利率超過15.6%部份將不予認定。而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可核實認定。

三、營利事業列報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應留意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3:1)上限額度,並符合常規交易原則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向關係人借款產生利息支出致減少課稅所得,取代股權出資造成資本弱化,依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簡稱「查核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實務上,為簡化稅務行政及減輕營利事業的遵循成本,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其對關係人負債金額可免納入計算:一、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二、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查核辦法第5條所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均在400萬元以下;三、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之適用。

舉例說明,乙公司未符合前述三種情形之一,其113年度帳載關係人之利息支出48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為1.2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為3,000萬元,其關係人負債對業主權益之比率即為4:1,超過規定標準3:1部分之利息支出金額120萬元【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480萬元×(1-3/4)=120萬元】,於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並依規定填載申報書第B1頁及揭露相關資訊。另須留意,關係人相互間資金之使用,其利息計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符合常規交易原則,以免遭移轉訂價調整補稅。

最後,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黃瑞琪提醒,跨國企業常有集團現金池之設置,要求各關係企業將多餘資金提供給集團資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以提升集團資金運用效率並控管匯率風險,惟實務上稅局多認為此交易為資金貸與,因此跨國企業在台子分公司如有前述情形,仍應留意相關利率(或設算利率)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沒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另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的情況,以及該等金額應計入關係人負債計算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不論營利事業是否將該科目分類為「借款」;並備妥相關合約、約定(或設算)利率基準、利息計算表及付款證明等資料,以佐證該等交易符合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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