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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賣房用免稅優惠繳17萬……竟變上百萬!關鍵原因揭露

好房網

更新於 2025年08月23日01:12 • 發布於 2025年08月30日03:42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有民眾因賣掉民國107年(2018年)受贈取得的房屋,自行申報課稅所得並減除免稅額優惠400萬元後,繳納了10多萬元,但卻被國稅局發現「不符合自住房地的適用要件」情形,而遭核定應繳稅上百萬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也說明其中原因。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若交易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同時符合三大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三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稅率者。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地交易400萬元免稅優惠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而「自住」房地的判斷,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判斷標準,且必須實際居住才符合「自住」房地的規定。

中區國稅局舉例指出,甲君於113年(2024年)7月出售其於107年4月受贈取得的A房屋,並自行申報課稅所得57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17萬餘元。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單身,從民國97年起即就設籍於A房屋,但從107年起至出售期間,他都在外地就學、就業,且A房屋有出租供他人使用的情形,「經核定不符合自住房地的適用要件,不予准許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應納稅額114萬多元」。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產,如該房地設籍或實際居住者非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就與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的適用要件不符;若要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應留意自住三要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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