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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遺產大鬥法!基金會參戰:生前說過全捐 張國煒母子回擊:應尊重遺囑

太報

更新於 05月14日05:36 • 發布於 05月14日05:34 • 侯柏青
張國煒和大房兄姊持續打遺產官司。資料照。廖瑞祥攝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在2016年初過世後,留遺囑將遺產全給么兒張國煒,讓大房、二房爆發訴訟大戰迄今。張榮發基金會近日則出招,向台北地院提告4名遺囑執行人,認為張榮發生前多次表示遺產「全捐基金會」,已成立「死因贈與」,遺產應全歸基金會。北院今開庭,張國煒母子聲請訴訟參與反擊,律師團強調,張榮發就算先前曾講過這句話,但後立的遺囑才是經深思熟慮過的,希望大家尊重死者遺願。

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有「貨櫃之王」美譽,死後卻爆發爭產。翻攝長榮海運官網

貨櫃船王遺產大戰12年

被外界稱為「世界貨櫃船王」的張榮發,生前與大房妻子張林金枝育有三子一女,分別是長女張淑華(已歿)及長子張國華、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張林金枝於2013年過世;張榮發另娶二房妻子李玉美,育有么兒張國煒。

張榮發在2014年12月17日製作「密封遺囑」,指定由張國煒單獨繼承他的存款、股票、不動產及接任總裁,當時遺產粗估約140億元,張榮發指定4個老臣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擔任遺產執行人。張榮發於2016年1月20日逝世,長榮集團旋即爆發內戰,張國煒被迫離開長榮,另創星宇航空。

大房二房子女針對遺產爭訟,最高法院於2024年8月確認遺囑有效,由張國煒獨得大部分遺產,但雙方仍持續提出更換遺囑執行人、遺產分割訴訟,官司迄今沒有消停。

張榮發基金會也參加遺產戰。取自臉書

161億股利落袋!基金會先搶10億

張榮發遺產案過年前迎來重大進展,張國煒聲請改定遺囑執行人後聲請催討暫時處分獲准,4名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首度將161億股利匯入4名執行人的元大銀行聯名帳戶。但此事曝光後,張榮發基金會旋即對4名執行人提起「死因贈與」訴訟,基金會表示,希望取得遺產完成張榮發遺願。

北院今天首度開庭,張國煒和媽媽李玉美聲請訴訟參與,兩人未親自出庭,只委託律師團到場;承審法官林欣苑詢問基金會的意見,基金會強調,兩人不符合參與訴訟要件,要求法官駁回,法官表示審酌後將裁定。

張榮發遺囑執行人吳界源今天未現身,僅委任律師出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基金會舉證:鍾德美在場見聞

法官問基金會的訴訟標的,基金會律師表示,希望法院宣告從4名遺囑執行人的聯名帳戶給付10億元給基金會。律師主張,本案和遺囑有關,因此以4名遺囑執行人為被告,聲請範圍則是4人管理的遺產;律師指出,根據媒體訊息,遺囑執行人以聯名專戶接管(利息),因此,專戶裡的金額確定就是和遺囑有關的遺產,希望用專戶名義先給付10億元。

法官接著又說,契約應該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

基金會委任律師回應,當時基金會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張榮發,張榮發多次表示要贈與給自己代理的基金會,自己代理是可以的,「張榮發以自然人身份贈與,並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受贈。(老臣)鍾德美時任基金會執行長,有權代表基金會受意思表示,張榮發講這些話的時候,鍾德美都在場見聞,應該已經代表基金會做成死因贈與契約。」

法官轉頭問基金會代表,強調根據陳報狀,律師團主張構成「死因贈與」的時間點有好幾個,分別是2011年5月、2012年1月31日、2012年2月7日及2012年3月27日,到底要以哪一個時間點為準?

基金會律師也主張,最晚應該在2012年2月7日成立契約,委任律師表示,張榮發生前曾經多次提及死因贈與,也確定成立契約,但基金會目前能提供法院的最明確證據,是張榮發在2012年2月7日在媒體上的公開說法。

張榮發遺囑執行人戴錦銓今天沒到庭,僅委任律師出席。資料照。廖瑞祥攝

遺囑執行人:很兩難

今天4名遺囑執行人也都缺席,只委託律師到場。

法官詢問遺囑執行人委任律師意見,律師先解釋,張榮發的遺囑提到的財產僅限存款、股票、不動產,不包括動產,遺囑執行人只是就遺囑涉及的財產有管理處分權。委任律師接著主張,法院應該駁回訴訟,「張榮發確實有講過這句話,但是否構成死因贈與,要請法院審酌,執行人很兩難,一邊是基金會,一邊是繼承人…」

法官聽完後,轉頭詢問張國煒媽媽李玉美的委任律師意見,不過她特別提出程序事項,強調法官的家庭成員(編按:其夫為律師蔡彥守)和李玉美的訴訟代理人在同一個事務所(編按: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業務,法官表示,已依〈法官倫理規範〉告知當事人並呈報院長。

張國煒禮聘律師團回轟基金會。資料照。陳品佑攝

張國煒母子:遺囑才是真意

法官接下來問李玉美委任律師團的意見,李玉美委任律師主張,本案不成立死因贈與契約,因為張榮發生前預立遺囑時,早就已經改變說法,張榮發在遺囑裡將所有財產歸給四子張國煒,並指定由張國煒擔任總裁,張榮發也在遺囑裡安排好給基金會的部分。

委任律師說,張榮發即使生前有意思表示,但沒有效果意思,且後續的遺囑行為也可以推翻(視為撤回)。密封遺囑才是張榮發深思熟慮過的,張榮發當年指定由張國煒領導集團,每年用盈餘挹注基金會運作,每個人都應該尊重張榮發的遺願,律師不客氣地說,「如果基金會主張生前受贈,在遺囑公開後,就應該表示意見,而不是拖到現在才提出。」

張國煒的委任律師團則再次強調,是否成立死因贈與並非本案重點,只要後來有遺囑行為,死因贈與就會被視為「已撤回」。委任律師解釋,張榮發在2014年12月17日就已經做成遺囑,而基金會主張的契約成立的時間點(2012年2月17日)是遺囑之前,先後一目瞭然。

張國煒的委任律師主張,遺囑安排將關係企業的盈餘交給基金會,和所謂的「死因贈與」相牴觸,況且,張榮發生前即使曾對外說明,但後續基金會並未承諾,顯然欠缺成立契約成立要件。律師進一步表示,張榮發當年指稱的受贈人,到底是在講張榮發基金會還是其他基金會,根本無法特定,就算死因贈與契約成立,也應該視為撤回,否則將侵害全體繼承人的隱私和權利。

法官聽完三方意見後,諭知在21日內提出書狀答辯,全案改定7/2上午11點30分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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