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公播/國是會議曾肯定、修法前早開播 為何仍引爆反彈?
去年民眾黨主導「法庭公播」修法,引發不少法學界團體強烈反彈與抗議;實際上在修法三讀通過前,台灣早在2000年就曾有法庭直播案例,且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結論也支持法庭直播。專家分析最終三讀版本「沒有大問題」,並深度解析新法設計邏輯及往後關注重點。
修法在外界反彈下三讀通過並上路
日前柯文哲案一審宣判後,台北地方法院於3月底公開16部言詞辯論及宣判的審理過程影片,引發外界廣泛議論。事實上,這也是去(2025)年由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導《法院組織法》修法三讀通過後首起獲准播出的案件,寫下台灣司法歷史關鍵的一頁。
去年4月民眾黨黨主席、黨團總召黃國昌提出將推動法庭直播修法,藉此追求司法正義與透明公開,並重振司法信任度。立法院曾於去年6月11日舉行公聽會,正、反雙方在會中激辯;贊成者認為直播法庭專業攻防可中和輿論操作並遏止外界謠言式的評論,反對者則擔憂直播會對法庭審判造成無可預知的傷害,如民粹導致感性超越理性。
在公聽會之外,不僅朝野立委衝突不斷、司法院及法務部明確反對,更引發社會各界強烈反彈,像是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等逾17個專業團體都接連發聲明反對,他們擔憂倉促修法恐損及司法核心價值與人民權益。
最終,立法院於6月27日三讀通過,總統於7月16日正式公佈;司法院則於10月9日頒佈「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確定法庭採「宣判後5日公播」而非「即時直播」。
早在修法前就有法庭直播案例
然而,回顧2017年蔡英文政府主持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就曾討論過法庭直播議題。整體而言,當時結論抱持正面開放態度,如決議主張「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制定司法資訊的開放政策」,其中就包括「逐步開放法庭直播」的建議。
法律媒體《法律白話文運動》創辦人、執業律師楊貴智進一步解釋,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大致確立「法律審因不涉及個案隱私可以先播,事實審則要再評估」的原則,所以其實在去年修法前,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早有不少直播或公播的案例。
例如早在2000年最高法院再審「蘇建和案」時,就曾在庭外架設電視牆直播庭內實況,且未阻止媒體側錄向全國播送,可說是台灣司法史上最早的法庭直播案例;最高法院官網最早案例則為2017年審理「王光祿案」的非常上訴調查程序,且當時也是直播而非事後公播。
2017年初最高法院審理「王光祿案」時就曾經直播。(擷取自最高法院網站)
楊貴智觀察,大方向上「開放法庭直播或公播」並非完全不可,只是尚有許多細節仍有待討論及謀求共識,像是究竟哪些案件、程序、階段適合播或應該播。而回顧此次修法風波,他認為民眾黨起初的草案「很急就章、寫得很不好」,像是原本只開放被告可以申請公播,使得「大家都覺得你要讓柯文哲可以直播,所以你才推這個東西」。
不過,楊貴智評估最終通過的現行條文「沒有什麼大問題」,他說:『(原音)要放在當時政治對抗的脈絡下來看,才會理解為什麼當時大家會吵成那樣。我覺得大家沒有真的一定不能公播的理由,也沒有真的一定要播的理由,很多面向我覺得是政治立場上的衝撞而已。這件事情到底本身應不應該做,其實我覺得沒有什麼太多人認真的討論。』
分析修法結果三重點 專家:沒有大問題
針對修法結果,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呂政諺指出,修法前法律審的直播或公播主要仰賴內部運作、並未有明確法律規範,此次修法主要效果是在法律條文上將法庭公播「制度化」,尤其過去未曾公播的最高行政法院如今也開始公播。
法庭公播修法前後實際運作及差異比較。(饒辰書 繪製)
新法主要有三大修正重點:一,規範「法律審」原則上皆應播出,並開放「事實審」經當事人申請、法官核准後可播出;二,僅播送「言詞辯論」與「宣判」兩階段;三,採取宣判後5日公開錄影,而非即時直播。
首先針對法律審及事實審的部分,呂政諺解釋,在第一、二審階段的「事實審」可能會傳喚證人、提示證物,例如事發當下錄影畫面等,所以將涉及大量當事人的具體隱私細節;後續最高法院的「法律審」則是基於前述事實,進一步就法律適用進行論辯,於是法庭上主要是抽象討論、聚焦在法條引用與判決見解,猶如「學術研討會」,比方說爭辯應採用《刑法》或《兒剝條例》。
他提到,最高法院的審理結果將大幅影響未來案件的認定,因此「法律審」的公開播送有助專業社群對司法實務運作的理解與意見交流,對法學發展、學術研究、乃至律師辯護都預期有正面效益。
而在「事實審」方面,法庭審理流程分為「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言詞辯論、宣判」四階段。呂政諺說明,前兩階段主要是確認證據清單的有效性、傳喚證人或提示證物,若貿然公播恐對法庭造成不良影響,例如「證人恐因此不願作證或改變證詞」,所以他評估當前僅公開後兩階段的作法相對理想。
最後針對事後公播的作法,呂政諺解讀,即時直播恐會強化外部輿論對審理的干擾,像是第一天審理過程引發的輿論恐會直接影響隔天的審理,或者外界對檢察官或律師的評價也可能即時左右他們的訴訟策略,讓法庭內活動失焦。尤其直播難以進行剪輯或馬賽克等後製處理,無法顧及不同關係人的需求、完善保護措施。
修法後的下一步?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的律師錢建榮雖坦言「即時直播」可能干擾法庭審理活動,但他仍認為應留給當事人自行選擇要直播或公播,他說:『(原音)因為就算是當事人聲請(要直播),它還是有要件啊,如果法官認為說可能會產生不公平的影響,法官還是可以禁止(駁回聲請)。』
錢建榮主張,關鍵在於賦予當事人完整的選擇空間,特別是知情同意權。他強調除了原告及被告外,公播還必須考量「整個參與法庭活動的人」的個別意願,進行細緻處理。以柯文哲案為例,法院即依照同案被告邵琇珮的意願進行馬賽克與變聲處理。
律師錢建榮曾任最高法院法官。(饒辰書 攝)
此外,錢建榮並不認同目前法規排除「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刑事案件」的公播。他直言「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未必是重罪」,例如散播名人不雅影像或公益侵佔等罪都未達公播標準,卻絕對是社會矚目案件,他因此主張無須特別以輕、重罪作為公播的前提。
呂政諺也指出「社會矚目」與「重大公益」不必然相關,比如重大殺人事件可能社會高度矚目,卻不一定深具公益性;而如小林村國賠、關廠工人等深具公益性的案件,卻可能不受廣泛關注。
特別是當刑事判決攸關人身自由、台灣還保有死刑制度之下,司改會呼籲有必要再進一步細緻區分公播條件設計。他們主張法庭公播應優先以民事、行政訴訟為主,待一切運作與相關修正完善後,再考慮開放刑事訴訟的公播。
楊貴智則評估在「當事人聲請、法官裁准」的雙重門檻下,實務上「事實審」的公播案件恐寥寥無幾;他因此主張短期內無須再更動法律,以免引發新一波政治動盪。
公開播送後 法庭旁聽還需禁止錄音錄影嗎?
至於法庭長期禁止旁聽民眾錄音、錄影及拍照,一方面是基於「維護法庭秩序」,如避免快門聲、閃光燈等設備干擾法庭活動進行;另一方面則是「保護當事人隱私」,擔心法庭審理當中揭露的個案細節外流,影響當事人權益。
不過隨著法庭公播制度上路、相關審理影音已能在外流傳,《法庭旁聽規則》是否需要修正?呂政諺認為「維護法庭秩序」的理由並未消失,且公播與否及播出範圍仍受規範及法官裁量,與旁聽情境仍有差距;錢建榮也認為官方錄影可以確保來源的單一性,避免衍生斷章取義或變造等負面後果,因此相關限制仍有存在必要。
簡而言之,隨著新法上路,未來不論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都可能對外公播,而這將如何影響法庭運作?如何改變法官、律師、當事人等角色的行為?甚至對台灣司法體制有何影響?有待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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